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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摘要】: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法院是司法机关,所进行的调解属于审判活动,是行使审判权的体现。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程序上应当合法。通过法院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而言,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法院调解的主要特征包括:

第一,调解阶段。法院调解可以发生在诉讼前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进行的调解,属诉讼意义上的行为,对当事人具有诉讼上的约束力。而诉讼外调解发生在诉讼程序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没有诉讼上的法律效力。

第二,调解性质。法院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法院是司法机关,所进行的调解属于审判活动,是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不属于司法机关,所进行的调解不具有司法性质。

第三,调解程序。法院调解要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程序上应当合法。而诉讼外调解虽然也要求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在程序要求以及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方面没有法院调解那样的严格限制。

第四,调解效力。法院调解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经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调解中,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一般无法律拘束力。

通过法院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