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民事法律诊所教程:调解-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

民事法律诊所教程:调解-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

【摘要】: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因此,它们的调解效力与法院调解效力也不尽相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是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非诉讼方式中有其独特的地位。

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加以解决,包括调解、仲裁、诉讼及和解等。不过,每种途径的运行和成本都不一样,因此,当事人应综合考量相关因素,选择最佳解决方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灵活性强,花费的成本低。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解决争议的方式。私下和解是一种法律谈判,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当事人既可以直接对话协商处理纠纷,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牵线搭桥化解矛盾,还可以直接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调解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第三方的居中斡旋和说服疏导,并以法律、道德和习惯等为依据或参照,促成争议解决的方式。民事争议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可以自主决定纠纷解决的途径,可以自主处分实体权利,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法律基础。特别是,许多民事案件发生在同乡、同村或街坊、邻居、亲朋之间,一般是非对抗性矛盾或纠纷,更需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协商疏导的方法来解决。通过和解或调解可以避免激化矛盾,社会效果更好,这是调解的社会基础。

广义的调解包括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等,而狭义的调解主要是指诉讼外的调解。法院调解,是指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民事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首先应进行调解,或以调解方式结案,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以及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和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法院不予调解。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因此,它们的调解效力与法院调解效力也不尽相同。仲裁调解协议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一般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具有给付性内容的调解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是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非诉讼方式中有其独特的地位。民间调解在我国源远流长,最具生命力,是古代中国最具有文化代表性的一种元素。与正式调解不同,民间调解具有非正式的社会组织性和社会规范性,即民间调解往往由民间组织或个人主持,以民间通行的各种社会规范如习惯、家训、村规民约等为说理依据或作为调解参照。我国传统民间调解的最典型的形式是家族调解和邻里调解等。虽然诉讼因其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而处于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但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因其具有便捷性和自主性而逐渐成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非诉讼解决方式与民事诉讼功能互补,是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诉讼救济即诉讼外解决方式,也称为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其概念来源于美国,是指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机制的总称。日本比较民事诉讼法学者小岛武司教授指出:“裁判是一种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故欲让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裁判来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即使无视现实制约而大力鼓吹裁判万能论,但大多数纠纷通过裁判以外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事实依然是不会改变的。”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特征包括:

其一,纠纷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主协商和合意选择为基础,因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二,纠纷解决程序的非正式性。当事人可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当事人不必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时限规定。

其三,解决纠纷的便捷性。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简单灵活,时限较短。这样,不但简化了解决争议的程序,大大缩短了解决争议的时间,而且降低了相关费用,节省了成本。

其四,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体现了协商、对话、交流、沟通的理念,当事人通过妥协与和解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接受和认可以及自觉执行。

其五,纠纷解决的互利性。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当然希望以最小的成本付出获取最大的收益。选择非诉讼方式是当事人各方衡量利益的结果,纠纷当事人往往容易妥协互让,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付出和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