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非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是指不属于当事人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而是与案件有关联并对案情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如侵害他人权益所使用的工具等。以表现形态和证明作用为标准,可以分为实物物证、痕迹物证和不可量物物证。......
2023-08-16
谈判,由 “谈” 和 “判” 组成,谈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判就是判断和确定一件事情。谈判具有目的性、相互性和协商性。社会主体可以通过谈判方式与他人实现合作,或者满足利益需求,或者解决各种纠纷。社会生活中从不缺少冲突,如夫妻之间、邻里之间、开发商与环保者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等,争端无处不在。社会主体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基于不同的角色、身份、职责、地位,每个社会主体都有其利益需求和价值目标。在角色交往和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各种利益会交叉、交织,如此便会存在着利益冲突和利益协调。主体的多样和利益的多元导致具有竞争或对抗性质的博弈行为。为了达到各自的目标和利益,各方必须考虑对手的各种可能的行动方案,并力图选取对自己最为有利或最为合理的策略。例如,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博弈:职工希望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有可能离开现在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行动避免职工离职,只要企业能留住职工,人力资本的投入就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是企业与职工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怎样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是双方共同面临的难题。各方不但要考虑自己的策略,还要考虑对方的选择。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走出权利的抽象思辨,我们不难发现,权利的确认、实现总是受制于现实的制度环境。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谈判是解决冲突和争端的最常用方法。这是因为,只有在双方之间沟通和交流的基础之上,了解对方的需求和目的,才能够作出相应的决定。通过谈判解决争议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可以说是古往今来人类和平解决争议、合理配置利益的主要手段。绝大多数社会纠纷最终都是通过协商谈判而解决的,任何合作关系都是通过协商谈判而建立的。
法律谈判,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为了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协议,自愿进行的非法定程序的信息传递或意见交换过程。法律谈判要达到预期目的,必须充分运用和展现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社会经验。在现代社会,当事人之间、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律师和法官之间、律师和检察官之间等都存在着法律谈判的现实需求。而且,原本主要适用于非讼法律事务、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谈判手段,如今已延伸到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中,从而使谈判从纯粹地运用于私权利领域进入到公权力领域,如辩诉交易、行政和解等。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行政和解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是人们解决纠纷的追求。绝大多数民事纠纷是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诉诸法院的纠纷中,也有大部分是通过和解、调解等协商方式解决的。一般来说,通过谈判达成和解可以避免诉讼带来的拖延、经济投入和不确定性。然而,当责任或损害不确定希望由法院来评判时,或对方不愿妥协或接受协商的解决方案时,均应通过诉讼来解决。
谈判是律师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律师日常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律师帮助委托人构思合适的纠纷解决程序,并在这些程序中代表委托人进行谈判,或者扮演中立者的角色对当事双方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即使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他们仍在通过法庭或直接向对方寻求谈判的时机,期望达成法院调解或庭外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纠纷解决的基本理念,在于考量每一方的利益最大化,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相互作用的均衡状况。律师决策的变化不仅来自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而且也受到当事人各方所具备的信息的影响。谈判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谈判的技巧是十分重要的。良好的谈判技能已成为衡量律师服务质量的主要依据,如何设计方案、如何挖掘和分析案情、如何陈述事实、如何沟通和妥协等谈判所涉及的各个方面,都依赖于律师的谈判技能。此外,法律谈判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律师是代理当事人在进行谈判,所以如何处理好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成为谈判是否能顺利进行的关键,也体现着律师的智慧和代理技能。由此看来,不具备谈判知识、未掌握谈判技能的律师就难以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不能在谈判中取胜的律师就难以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正因为如此,法律诊所在培养学生的律师技能时,有必要将谈判技能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培养内容。法律谈判就是一种博弈,局势瞬息万变,如何在错综复杂的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很大程度上依靠于预先制定以及运用的谈判策略,占据有利位置就能把握主动。因而,熟悉谈判策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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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非合作博弈亦称负和博弈或零和博弈,是指一种参与者不可能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的博弈类型,这是一种互不相容的情形。根据谈判目的的不同,法律谈判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合作式谈判和对抗式谈判。合作式谈判是一种积极的、协商的谈判,有助于多赢或者共赢;对抗式谈判是一种消极的、对抗的谈判,有可能导致激烈的冲突或加剧矛盾。......
2023-08-16
声东击西,本指造成要攻打东边的声势,实际上却攻打西边。在谈判中,声东击西是指故意绕开关键问题避而不谈,而通过讨论其他问题,以转移对方注意力或缓和谈判气氛,使对方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透露真实目的。不过,声东击西不是一种合作式模式,因而主要运用在对抗式谈判中。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利用对方的弱点或疏漏借题发挥,使对方措手不及或有所顾虑,以此使对方作出让步。......
2023-08-16
以记载的内容及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书证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依据该标准进行划分的意义在于,处分性书证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直接证明作用,而报道性书证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0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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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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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医学专业诊所教育的模式。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首先是一种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教师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充当的是指导者和辅导者,教学内容会围绕学生承办的案件来展开,具体讨论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学生提出解决的思路和解决方案,并由学生具体执行。......
2023-08-16
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其陈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最为直接、具体和全面,有利于法庭借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另外,当事人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表示同意的一种陈述。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有矛盾之处,应查明发生矛盾的症结所在,以便决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的有无以及大小。......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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