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多层次性,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108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023-08-16
证明标准,有时亦称证明要求,是指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时,在证据方面必须达到的程度要求,或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案情的具体尺度。在既定的证明标准下,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达到证明标准,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就在法律上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并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否则,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内涵和功能不同,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制。当有关事实处于待证阶段时,法律需要对当事人的证明义务进行分配,其结果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分别承担相应的证明义务和法律后果,如果义务人证明不能,就将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而证明标准是一种量化或可确定化的工具,其功能是衡量证明义务人对待证事实证明程度所能达到的可以数值化的具体程度,或者说,证明标准是衡量、确定当事人对待证事实证实程度的一个法律标尺。证明标准具有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质的规定性是指,一切证据都要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的要求,才能为法庭所采信。证据认定之所以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性和形式性规定,其目的是要尽可能地还原事实真相。量的规定性是指所有证据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需要达到一个具体化的数值标准,如是49%以下或者是51%、70%、90%以上等。量的规定性是法官认定事实的最低限度,如果低于这个限度,则属于证明不能或事实不明。就二者的关系而言,质的规定性是前提和基础。从另一角度而言,证明标准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客观性是指某项证据与待证事实客观关联、高度契合并具有一定证明力;主观性是指法官需要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自由裁量并形成内心确信,以确定某种证据是否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也就是说,证据的采信和待证事实证明程度的认定离不开法官的分析、判断和评价以及经验法则的运用,这本身就是法官的认识活动和思维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种:
(1)优势证据。当用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证明力比反驳的证据更强,或者比反驳的证据更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法官就应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说,如果涉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有理由相信该事实很可能存在,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否定其存在的可能性,法官也应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这一事实。一般认为,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所要求的盖然性程度较低,只要本证的证明力超出反证,或者反证的证明力超过本证,法官就可认定或否定一方所主张的待证事实。
(2)高度盖然性。它是指证据的证明力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达到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出发,判断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某种可能性。高度盖然性,通常是指最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或基本确定的可能。在涉案证据已经齐备但从逻辑上无法对待证事实得出唯一结论时,通过事物发生概率评价待证事实成立与否的可能性,符合事件的发展规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要求的盖然性程度较高,按此标准,虽然盖然性的程度不要求达到或接近确定或实然,但法官也不能仅凭微弱的优势对待证事实作出认定。
(3)排除合理怀疑。根据 《布莱克法律词典》 的解释,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或社会常识对案件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接近于案件事实确定、确信标准,不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不要求百分之百的确定无疑。这是因为,案件的待证事实通过合理怀疑加以排除后,对案情的认识客观上符合人们的认知水平,从而弥补案件事实达到绝对真实这种客观标准难以把握的不足。
(4)确实、充分。“确实” 是指真实可靠、确凿无疑,即符合证据的质的要求;“充分” 是指充足、足够并排除其他可能,达到足以认定的程度,即满足证据的量的要求。该证据标准对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具有明确的规定性,是一种较高的证明标准。具体要求为:①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符合 “三性” 要求;②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可以证明;③各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④形成证据链条,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根据上述证明标准,假设证据材料没有任何证明力为零,证明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为100%,则上述标准既不可能为零亦不可能为100%,只能属于50%~100%之间。从证明程度而言,盖然性占优势应大于51%,高度盖然性为75%以上,排除合理怀疑为90%以上,而确实、充分则需95%以上,即可认定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相比较而言,高度盖然性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应是较为接近或相似的。确实、充分属于最高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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