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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而被法院采纳的,通常会产生以下效力:
第一,被保全的证据应当是与案件事实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但并不意味着被保全的证据与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或请求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申请保全的证据应与案件待证事实有一定的关联性,但鉴于证据尚未固定且没有进入庭审程序,故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即可,而实质上的关联性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则需庭审质证后作出认证。
第二,一方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各方当事人都可以为其所用。虽然证据保全是一方当事人申请的,但从事实认定的角度出发,各方当事人在证据利用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提出申请的一方并不因此而享有特殊的权利。证据保全以证据为保全对象,仅涉及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实现问题,故与请求权能否成立没有实质关系。
第三,被保全的证据需要纳入诉讼程序,法庭才能对其进行认定。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和质证,未在庭审中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保全的证据,也要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程序,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第四,被保全的证据与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在原因方面,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证据采取的固定和保护措施,而法院调查取证,是在当事人举证困难或不可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发生的。在目标方面,保全证据是为了防止证据材料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因为当事人对证据无法提供才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在程序方面,司法解释对保全证据的申请被驳回如何救济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申请复议。而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对于保全的证据的认定,可参照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即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依照职权保全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保全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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