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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鉴定等法律证据保全手段详解

【摘要】:录音制品本身就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又是保全证据的方法。鉴定也是证据保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名。制作笔录是以笔录的方式将证据记录下来的一种保全方法,主要适用于以言辞、活动为内容的证据保全。制作笔录通常与其他证据保全措施一并运用,例如,采取录音、录像保全证据的,应将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录制过程等在笔录中予以记载。

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对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加以保全;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状的方法保全,也可以直接提取原物妥善进行保管;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通过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像,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等设备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本人核对盖章后,通过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由笔录制作者向当事人宣读,并且要经过当事人或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对年迈、重病、有生命危险的证人,或者即将出境的证人,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取证。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黄色书刊、淫秽图片等证据,都应当设有专人保管,以免向外流传,造成失密或不良影响。

从具体的保全措施而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这九种方法,都是适合司法实践需要的较为有效的方法。具体分析如下:

(1)查封、扣押是法院依法封存、提取和扣留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文书的行为。对无法移动的物品如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一般采取就地查封的方法即可,而对可以移动的物证等,则可采取暂时扣留的方法,如对财务账簿、侵权工具等就可以采取扣押的方法。

(2)拍照是通过图像、照片等方式将场景或人物加以固定的方法。例如,对土地纠纷和房产纠纷,都可以用拍照的方法,对土地或者房屋本身、外在景观以及有关的现象予以固定。再如,对交通事故纠纷、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等可以从外观上进行分辨的,也可以采取拍照的方法对有关事实进行固定。

(3)录音是将声音通过某种载体加以记录的方法。录音制品本身就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又是保全证据的方法。在一些特殊情形,录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公民临终前需要立下口头遗嘱时,可以用录音的方法记录下遗嘱的内容,并以此作为证据使用。

(4)录像是利用影像技术,将一定的活动场景或动态的情形记录下来从而达到保全证据材料目的的一种方法。在运用录像的方法保全证据材料时,制作人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

(5)复制是指对原来的证据材料进行模仿制作的一种方法,包括复印、翻拍、转录、临摹等。复制既是收集证据的方法,也是保全证据的方法。复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且制作人应签名。

(6)鉴定是具有一定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术手段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等的活动。鉴定也是证据保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通过对痕迹、文书、物品等事项的鉴定,便可以实现保全证据的目的。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亲自制作,并签名或者盖章。

(7)勘验是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查勘的活动,也是发现、提取、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勘验时,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名。

(8)制作笔录是以笔录的方式将证据记录下来的一种保全方法,主要适用于以言辞、活动为内容的证据保全。询问证人的笔录必须由证人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制作笔录通常与其他证据保全措施一并运用,例如,采取录音、录像保全证据的,应将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录制过程等在笔录中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