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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案件认定、诉讼程序顺利的基础

【摘要】:通过证据保全,可以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诉讼中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应强调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例外。而诉前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限定为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因诉前证据保全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故申请人限定为利害关系人,即民事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的主体,如专利权人、注册商标人、著作权人等。

原则上,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只有在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才可能由法院去收集,包括对证据材料的保全。通过证据保全,可以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另外,证据保全也是保护当事人证明权、落实证明责任制度的一种措施,有助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现,因而,启动该保全措施的选择权应属于当事人。诉讼中证据保全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证据材料的保全,必须是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但最迟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举证期间届满前七日” 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二是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中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应强调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例外。法院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应限于确有必要之情形,主要针对处于紧急状态、来不及通知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等。而诉前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限定为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因诉前证据保全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故申请人限定为利害关系人,即民事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的主体,如专利权人、注册商标人、著作权人等。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我国 《民事诉讼法》 并未限定为书面方式,但原则上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2)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的初步证据,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3)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3条第2款中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 所谓 “可以要求”,就是根据所申请保全的证据的性质等酌情决定。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为书证、计算机软件、证人证言等,就不需要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是案件本身讼争的标的物,如汽车、房产、名贵字画等,那么就应当提供担保。但如果情况紧急,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提出保全申请,由法院制成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