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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诊所教程:证据保全意义与案例分享

【摘要】: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证据资料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为对果树死亡的事实进行固定,张某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于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最终判决化肥经销处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费10万元。本案中,张某某通过及时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证据资料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其意义在于,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固定或保存下来,不至于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法院公正审理民事案件,不至于因没有及时收集证据而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证据保全分诉前证据保全与诉中证据保全两种。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我国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商标法》 《专利权法》《著作权法》 《仲裁法》 等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保全证据,是诉讼前或诉讼中收集证据和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证据资料的形式和种类虽然多种多样,但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客观性或真实性。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证据资料,其客观性必然受到影响,也就会影响到证明力。因而,进行证据保全有其必要性。在现实中,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迁,一些案件事实不可能长久地保持,也不可能恢复到原有状态。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都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侵权的行为类型有多种,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都属于商标侵权的客观表现。如果这些行为一旦完成或相关产品已经不存在,那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侵权范围等都很难确定,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需要通过视听资料或者物证等方式对侵权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存。在人身权侵权中,一些侵权行为的证据可能瞬间就会消除。例如,某新婚夫妇的照片未经同意被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里,这是一种典型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果被侵权人不及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的话,那么就很难认定照相馆的侵权行为。

法院的证据保全区别于公证机关的证据保全。保全证据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公证机关与法院的性质和职权不同。公证活动属于非诉讼性质,公证机关只能依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公证程序,而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公证机关保全证据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公证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例如,果农张某某从一化肥经销处购买果树专用复合肥200公斤,并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撒到果园里,不久之后,果园里施过肥的100余棵果树逐渐腐烂死亡。为对果树死亡的事实进行固定,张某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受理后,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查验、拍照,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以后可能灭失的受害果树证据进行了取样封存,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张某某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由于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最终判决化肥经销处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费10万元。本案中,张某某通过及时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