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 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JC/T 986—2005《水泥基灌浆材料》,参考中国堤防工程施工丛书之11《注浆法》,水工程地质缺陷帷幕与固结水泥灌浆材料、制浆与灌浆设备,须遵循下列要求选择、配制与匹配。使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灌浆时,应得到设计许可。帷幕和固结灌浆所用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425号。......
2023-11-04
1.书证取得的注意事项
理论上认为,书证既具有客观性,又可以自身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的诚信体系和诚信机制尚不完善,一些合同、文件等书证往往存在不客观、不真实等问题,因而对书证需认真审查核实。在取得书证的过程中,要根据证据规则对书证的要求,有的放矢地收集。书证取得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
第一,书证的载体具有多样性。日常生活中,书证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各种合同书、书信、电文、文件、会议记录、图纸、借据、欠条、提货单、房产证、结婚证、报刊杂志、判决书、公证书等。但须注意的是,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像、图表等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一种证据形式,因而在获取书证的时候,并不一定要局限于纸质这一载体,不能片面而狭隘地认为书证就必须是纸张上记载的文字符号。事实上,除了通常使用的纸张外,布匹、木材、塑料、金属、石块等,都可成为书证的载体。
第二,调取书证应当取得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采取复印、拍照、录像等形式收集复制件。调取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的,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持有人 (单位) 签名或者盖章。复制件应由提供人在证据上标明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要逐页确认。
第三,在取得书证时,一定要注意书证上记载内容的正确性。书证主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的,所记载的文字、图像、表格、符号等都必须确定无疑,没有歧义,按照正常人的理解,表达的都是同一个意思。例如,在借款纠纷中,在借条上所注明的是 “还 (huán) 欠款两万元” 与“还 (hái) 欠款两万元” 之间的差异,其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第四,书证反映的内容应当全面、完整,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例如,有些情况下,书证与言词证据存在较大矛盾,必须认真加以核实。实践中,常常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即出于避税等不法原因,合同价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这就可能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产生影响。在房屋装修中,装修合同与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单据、费用单据、发票等,应具有一致性,能够相互对应。
第五,要防止他人裁剪书证或者涂改书证内容。有的当事人在制作或出具书证时,缺乏必要的警惕性,所书写内容的方位不规范,或者签名的地方不符合书写习惯,容易被他人裁剪而歪曲事实。例如,当事人在很随意的纸张上书写收条,且 “收条” 二字距离正文较远,被对方当事人裁剪掉 “收条” 二字,又添写上 “欠条”,从而引发纠纷。因此,在制作和出具书证时,不能有任何涂改的痕迹,而且,所使用的纸张应该正规。
第六,自己不能有效取得书证的,包括有关官方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另外,对自己有利的书证,却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而对方当事人却拒不提供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2.物证取得的注意事项
对于物证,因其具有自身的特性,当事人在收集物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物证的特点,并对照其特点把握取证方法。物证取得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
第一,物证必须提交原物。一般而言,原物、原件因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更改,其对案件的证明力较高,相反,其证明力就受到影响。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时,才 “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但提交的复制品的一切特征必须与原物相同,照片也只能是原物的真实情况的反映。这种复制品和照片,只是固定和保存原物的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原来的物品和痕迹,而不是复制品和照片。
第二,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例如,在因产品缺陷而引发的诉讼中,物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我国 《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例如,某制造商生产的儿童玩具制品,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而是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危及儿童人身安全,该产品即存在制造上的缺陷。只要查明该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就可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取得物证一定要注意物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物证要与案件有客观联系,如果没有关联,就会失去作为物证的价值。物证要通过与其他材料的联系才能表现其证明力,也就是说,物证本身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当事人在收集物证的同时,还要获取支撑该物证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对已经取得的物证一定要妥善加以保管,不能让其损坏或变质;必要时,要及时采取物证保全方法对其进行证据保全。
3.证人证言取得的注意事项
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感知,因此,根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例来为司法所重视,也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一种证据形式。与其他证据相比,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其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
取得证人证言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
第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且能够 “辨别是非” 和 “正确表达” 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多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第二,证人证言由当事人自己收集,但并不等于要求由当事人自己提问证人并自己作记录,而是指当事人应当对有利于自己的证人证言,向法庭提出认定请求。证人在法庭上发表证言,并被记载于庭审笔录中,成为可能被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三,证人证言以证人出庭向法庭口头陈述作为原则要求,庭外取证、书面证言等仅是例外。证人出庭口头陈述案件事实,不仅是直接言词原则及辩论原则的体现,也便于法庭对证人的询问和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有助于法庭查明案情、保障庭审效果。
第四,不同的证人证言的效力可能不一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和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相比,其证明力有所区别,即前者的证明力弱于后者的证明力。因此,在有多名证人可以作证的情况下,当事人要首先选择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增强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4.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取得的注意事项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音响、活动影像、图形和数据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取得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
第一,取得方式应具有合法性,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的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如侵害隐私) 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 (如窃听) 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录像设备,由此形成的视听证据会因侵犯公民的住宅权、隐私权而不被采纳。
第二,录音录像或记录文字时应明确时间、地点以及在场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等信息,且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的语音或表述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如果被录音人予以否认,则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录制音频时,所拨打的电话号码应在通信部门经过实名登记,以便于确定通话主体与债权债务人之间的直接关联性。
第三,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过程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前后应当连接紧密,相关内容未被篡改、拼接、剪辑或者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例如,对于借款纠纷的录音资料,应引导债务人完整说出所欠款项的金额、利息和用途等具体信息,越准确越好。
第四,必须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录像者必须不是在被威逼、胁迫等非法手段的情况下录制的。通过绑架、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取得的证据,都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录制前应理清思路,把握案件涉及的关键信息和细节,做到语态友善、表达自然、语句流畅。
第五,应保留原始载体并作备份。庭审中,如果对方对证据提出质疑,法庭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资料提供方出示原始记录。因此,当事人在进行复制备份的同时,不要将原始记录删除,另外,建议对制作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整理成书面材料备用。
第六,可以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有些证据材料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丢失或被破坏、篡改等,因而失去证明力。这时,可根据 “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 的规定,申请公证机构对录制过程进行公证,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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