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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的重要性及要求

【摘要】:如果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到场后又拒绝在勘验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不影响勘验笔录的效力。勘验笔录的这种形式要件非常重要,这是因为,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勘验笔录,其合法性、真实性就要受到质疑,甚至丧失证据效力。

勘验笔录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录像、绘图、测量后的文字记录。勘验笔录不仅是一种证据形式,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或法院指定进行勘验的人,依法制作的一种文书;而书证一般是由当事人或有关组织及自然人制作。(2)时间不同。勘验笔录是在案件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现场或物证进行检验后制作的;而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在发案过程中制作发生的。(3)内容不同。勘验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对现场或物证的再现,不体现制作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一般是用文字、符号来表达其内容,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体现了制作人的主观意志。(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勘验笔录若记载有误或有异议,可以重新勘验,并作出新的笔录;而书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新制作。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如财产损害的场所、所有权发生争议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建筑施工、损失数额计算以及价格评估等,法院都可以进行勘验。例如,原告因认为被告侵犯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而将被告诉至法庭,而被告方则辩称,所争议之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同一块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到现场进行勘验,记录下争议土地的位置和面积,便能够弄清争议事实。再如,在建筑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对造价存在争议,又不能根据设计图纸和预决算表确定造价,就需要进行勘验。通过现场查验,根据工程施工的难度、工程的大小、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等进行评估核算,从而得出较为合理的具体造价。

勘验笔录的制作要求包括:第一,笔录内容必须保持客观真实,对勘验当时的情况应如实记载,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不能有勘验人员的主观推断。第二,笔录内容必须确切肯定,用语不能模棱两可,忌用 “大概” “可能”“较高” “较远” 等模糊性的词句。第三,笔录必须是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完整反映勘验的经过和结果,不能事后删改或补记。第四,为了体现勘验笔录的公正性,勘验时应当依法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并在笔录上签字。法院勘验现场或物证,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并且应向案件当事人出示法院的证件。勘验笔录的首部应当记载案由、时间、地点、天气、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等,勘验内容应当记载勘验过程、现场情况以及有关的物品和痕迹等,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信息。勘验笔录应详细、如实地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客观情况,勘验笔录上应由勘验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被邀请参加勘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到场后又拒绝在勘验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不影响勘验笔录的效力。勘验笔录的这种形式要件非常重要,这是因为,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勘验笔录,其合法性、真实性就要受到质疑,甚至丧失证据效力。在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庭宣读或出示笔录、照片和图表,使当事人了解勘验的事实情况,并听取其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重新进行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