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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应用日渐广泛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录音机、录像机、传真机、手机等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视听资料的应用日渐广泛。但是,与电子数据以电子方式形成资料不同,视听资料主要是通过磁带式录像机、磁带式录音机、胶卷相机等传统的设备以模拟信号方式形成的数据。借助相应的技术设备,只要方法得当和设备正常,视听资料就能准确地记录和反映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摄影、计算机等先进的科学技术贮存数据和图像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录音机、录像机、传真机、手机等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视听资料的应用日渐广泛。但是,与电子数据以电子方式形成资料不同,视听资料主要是通过磁带式录像机、磁带式录音机、胶卷相机等传统的设备以模拟信号方式形成的数据。与其他证据相比,视听资料具有如下特点:(1)须依存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视听资料所形成的声音、图像等并不能单独存在,必须依靠一定的技术设备或物理器材,如录音带、录像带和磁盘等。没有这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设备,无法再现声音和图像,也就不能让人感知。(2)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在信息化时代,人们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记录和保存各种资料,而且还通过视听设备对音像数据进行再现和解读,以声音、图像动态地反映人和事物的各种状态,从而实现对案件事实的生动 “还原”。比较而言,书证的容量有限,而且只能静态地记录案件事实。(3)便于保存,利于操作。录音带、录像带、磁带和磁盘等贮存器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的特点,而且不会腐败变质,能够长期保存、反复使用,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耐用性。(4)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借助相应的技术设备,只要方法得当和设备正常,视听资料就能准确地记录和反映案件事实。当时的环境以及人的表情、声音、语调等方面的情况,能再一次直观、形象地展现出来,而且还可以运用放大或缩小、加速或减慢等手法再现某些细节,对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具有重要作用。(5)易被伪造和篡改。虽然视听资料具有相当的优越性,但也比其他证据更易被剪辑、删除、拼接,失真的可能性大,从而影响其证明力。而且不会留下比较明显的痕迹,对其甄别具有一定的难度。法院在审查视听资料时,应查明录制场景、参与录制的人、录制的目的、录制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资料的保管情况等。凡是窃听、偷录、剪接、篡改以及内容失真的视听资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证据来源的标准划分,视听资料可划分为原始的视听资料和复制的视听资料;按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的视听资料和间接的视听资料。以存在的形式为标准,视听资料可分为如下几种:(1)视觉资料,亦称无声录像资料,是指运用摄像设备将事物发生、发展的客观情况录制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景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等。视觉资料所展示的画面具有动态性,背景和人物生动形象,可以直观地反映案件情况。(2)听觉资料,亦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听觉资料是运用录音设备把现场的谈话、演讲、聊天、呼叫、爆炸、电话声音等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听觉资料的证明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原始声音信号本身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情,如谈话人的身份、谈话的目的、谈话的情节和具体内容等;其二,通过原始声音的物理特性来证明案情,如谈话人的音质、语调、语气等声纹特征及谈话环境信息特征来证明案情。在播放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原始声音时,谈话人也难以否认自己的声音,即使谈话人拒不承认,还可以运用声音频谱分析设备进行声纹鉴定,其证明力要远远大于其他证据。(3)声像资料,亦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融合了视觉资料和听觉资料的证明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