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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在民事法律诊所教程中的作用

【摘要】: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非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是指不属于当事人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而是与案件有关联并对案情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如侵害他人权益所使用的工具等。以表现形态和证明作用为标准,可以分为实物物证、痕迹物证和不可量物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通常以其物理属性或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不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因而物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运用较为广泛。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较强的真实性。争议的案件事实都已经发生,是一种客观存在。如果能够判定物证是客观的,不是虚假的,通过物证与案情的联系,就能够用其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2)具有直接证明性。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可以通过一定方法审查核实;与此不同,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容易受主观因素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例如,在因产品质量或瑕疵而引发的诉讼中,物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该产品作为争议的标的物本身就是物证。也就是说,只要查明该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就可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物证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因而也被称为 “哑巴证人”。(3)具有特定性。物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实物或痕迹,被特定化于特定的物体之上,具有独特性,不可替代。因此,物证不能用其他物品或者同类物品来代替,否则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征。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70条的规定,物证必须提交原物。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时,才 “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但提交的复制品的一切特征必须与原物相同,照片也只能是原物的真实情况的反映。这种复制品和照片,只是固定和保存原物的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原来的物品和痕迹,而不是复制品和照片。(4)无形式上的限定。法律对物证无形式上的特殊要求,只要能以其客观存在、外形和物理特征等方面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与此不同的是,法律有时规定书证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属于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属于物证。

按照不同的标准,物证从学理上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按照与争议标的物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争议标的物的物证和非争议标的物的物证。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是指诉讼当事人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如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属争议的动产 (电脑汽车) 和不动产 (房屋、土地) 等。非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是指不属于当事人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而是与案件有关联并对案情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如侵害他人权益所使用的工具等。(2)按照是否便于保存为标准,可以分为易保存的物证和不易保存的物证。易保存的物证,是指在常规环境中不易改变其物理属性和使用功能的实物证据,如桌椅、电脑、冰箱等。不易保存的物证,是指在常规环境中容易改变其物理属性或难以维持其存在的物证,如药品、食品和痕迹等。(3)以表现形态和证明作用为标准,可以分为实物物证、痕迹物证和不可量物物证。实物物证,是指表现为物体并能直接起到证明作用的物证,如房屋、汽车等。痕迹物证是指表现遗迹并起到一定证明作用的物证,如指纹、印记等。不可量物是指没有一定具体形态,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因加害人的行为而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物质。常见的不可量物包括煤气、蒸汽、臭气、煤烟和噪音等。不可量物本身就其发生状态是可量的,如气体的体积、噪音的分贝数、闪光的强度等,但由于不可量物在传播弥散过程中一般具有空间上的广延性、方向上的不确定性以及其自身物理属性和化学性质的变化,在其侵害时成为相对的 “不可量”。不可量物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物,它通常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或者损害,比如噪音、辐射、烟尘等会损害人体健康。(4)以来源为标准,可分为原始物证和复制物证。原始物证,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直接来源于原始的物品,如伪劣产品、假冒产品等。复制物证,是指待证事实来源于原始物证的复制品,如缺陷产品、瑕疵产品的复制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