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其陈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最为直接、具体和全面,有利于法庭借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另外,当事人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表示同意的一种陈述。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有矛盾之处,应查明发生矛盾的症结所在,以便决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的有无以及大小。......
2023-08-16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通常以其物理属性或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不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因而物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运用较为广泛。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较强的真实性。争议的案件事实都已经发生,是一种客观存在。如果能够判定物证是客观的,不是虚假的,通过物证与案情的联系,就能够用其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2)具有直接证明性。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可以通过一定方法审查核实;与此不同,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容易受主观因素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例如,在因产品质量或瑕疵而引发的诉讼中,物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该产品作为争议的标的物本身就是物证。也就是说,只要查明该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就可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物证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因而也被称为 “哑巴证人”。(3)具有特定性。物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实物或痕迹,被特定化于特定的物体之上,具有独特性,不可替代。因此,物证不能用其他物品或者同类物品来代替,否则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征。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70条的规定,物证必须提交原物。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时,才 “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但提交的复制品的一切特征必须与原物相同,照片也只能是原物的真实情况的反映。这种复制品和照片,只是固定和保存原物的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原来的物品和痕迹,而不是复制品和照片。(4)无形式上的限定。法律对物证无形式上的特殊要求,只要能以其客观存在、外形和物理特征等方面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与此不同的是,法律有时规定书证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属于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属于物证。
按照不同的标准,物证从学理上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按照与争议标的物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争议标的物的物证和非争议标的物的物证。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是指诉讼当事人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如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属争议的动产 (电脑、汽车) 和不动产 (房屋、土地) 等。非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是指不属于当事人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而是与案件有关联并对案情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如侵害他人权益所使用的工具等。(2)按照是否便于保存为标准,可以分为易保存的物证和不易保存的物证。易保存的物证,是指在常规环境中不易改变其物理属性和使用功能的实物证据,如桌椅、电脑、冰箱等。不易保存的物证,是指在常规环境中容易改变其物理属性或难以维持其存在的物证,如药品、食品和痕迹等。(3)以表现形态和证明作用为标准,可以分为实物物证、痕迹物证和不可量物物证。实物物证,是指表现为物体并能直接起到证明作用的物证,如房屋、汽车等。痕迹物证是指表现遗迹并起到一定证明作用的物证,如指纹、印记等。不可量物是指没有一定具体形态,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因加害人的行为而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物质。常见的不可量物包括煤气、蒸汽、臭气、煤烟和噪音等。不可量物本身就其发生状态是可量的,如气体的体积、噪音的分贝数、闪光的强度等,但由于不可量物在传播弥散过程中一般具有空间上的广延性、方向上的不确定性以及其自身物理属性和化学性质的变化,在其侵害时成为相对的 “不可量”。不可量物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物,它通常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或者损害,比如噪音、辐射、烟尘等会损害人体健康。(4)以来源为标准,可分为原始物证和复制物证。原始物证,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直接来源于原始的物品,如伪劣产品、假冒产品等。复制物证,是指待证事实来源于原始物证的复制品,如缺陷产品、瑕疵产品的复制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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