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民事法律诊所教程|书证的分类及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诊所教程|书证的分类及法律效果

【摘要】:以记载的内容及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书证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依据该标准进行划分的意义在于,处分性书证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直接证明作用,而报道性书证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0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如各种借条或欠条、协议书、证明文件、记账凭证、房产证、车船票、书信、传真、书面遗嘱、结婚证、判决书、公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与其他证据类型相比,书证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无论是人身关系,还是债权关系、物权关系、股权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都大量地通过书证形式加以证明。书证在形式上,必须是文字、符号或图案等用来记载或表达人的特定思想内容的物质材料。基于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以反映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其存在的客观载体,书证在形式上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除非载体受到破坏,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可以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进行保存而不受影响。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类型多种多样。在表达方式上,书证可以是手写、印制、雕刻等方式;在载体上,书证可以是纸张、竹木、布料、金属和石块等;在具体形式上,书证表现为合同书、法律文书票据和图表等。因此,书证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并且,这种通过一定形式记载的思想内容,应按照通常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制作,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为受众所认识和理解。对于书证,应重点关注它所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而不是它存在的处所、外形、属性等物质特征。由于书证以所记载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因此,应当审查其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或其他暴力因素。特别是个人制作的私人文书,规范性不强,有可能因制作人观察不实、理解错误、记忆不清和记载不准以及故意歪曲、篡改信息等因素,影响书证正确反映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根据不同标准,书证可以作如下分类:(1)以制作主体为标准,书证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是指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及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结婚证和离婚证等。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的文书,如欠条、书信等。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制作方式和效力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7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这类书证是由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格式,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与其他书证相比,该类书证的制作较为严谨、规范,具有较强的真实性,除非有相反证据,不能轻易推翻。(2)以记载的内容及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书证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意思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书证,如授权委托书、公司决议和公民遗嘱等。报道性书证,是指只记载或说明某一事实,反映的是制作人的想法、感受和体会,并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书证,如报纸、信件、诊断书和会议记录等。依据该标准进行划分的意义在于,处分性书证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直接证明作用,而报道性书证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报道性书证对于认识客观事实具有辅助作用和参考意义。(3)按制作方式和来源的不同,书证可以分为原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原本是指制作人最初制作的原始材料;副本是指依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而具有原本效力的资料;复印件是指通过复印方式复制的材料;节录本是指通过摘抄原本或正本部分内容所形成的资料。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70条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0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