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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诊所教程:诉讼主体及其权益

【摘要】: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因此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⑤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特定机构的分支机构 (如银行的分行) 等。对民事案件审理和裁判,首先应当正确地确定诉讼主体,否则将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以及实体处理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当事人,即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和实体法上的当事人。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由于起诉时的当事人是否在事实上存在利害关系还不确定,真正的法律利害关系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因此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在审判实践中,基于认识上的差异,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当事人经常交织在一起,给法院正确审理案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正确确定诉讼当事人就成为首要任务。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包括:(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成为原告或被告。自然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还包括:①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③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④企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⑤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2)法人。法人是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发生争议后,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成为当事人。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法人作为当事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作为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法人仍然有效。(3)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非法人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时,应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非法人组织虽然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他们本身不是民事主体,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只能由其成员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等。但是,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另外,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即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同时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根据司法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2)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4)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5)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6)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7)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9)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10)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11)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就参加诉讼的程序而言,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