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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诉讼证据-民事法律诊所教程

【摘要】:严格来说,“证据” 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仅仅是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要成为诉讼证据,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和法庭的审核、认定,只有符合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根据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的请求的不同,违约责任涉及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成立生效、合同履行、违约金、定金、实际损失等方面,包括特定情况下的过错。

虽然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并没有严格区分证据和证据材料两种情形,但对于准确理解证据的形成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严格来说,“证据” 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仅仅是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要成为诉讼证据,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和法庭的审核、认定,只有符合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当事人确定的诉讼请求必须有证据的支持。受诉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全部诉讼活动,始终围绕着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通过运用已知证据,查明争讼案件事实的是非,确认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程序中,原告和被告要运用证据理论和诉讼证据规则,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有无等方面削弱、否定对方证据的效力,直接将其置于不利的诉讼境地。一个事实要有多个证据佐证,孤证不为证。证据要能够证明事实,两者之间存在或者符合因果逻辑关系,证据与事实能够相互得到印证,从而形成证据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6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当事人证据链条的形成因法律责任的构成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分析如下:(1)违约责任涉及的证据材料。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根据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的请求的不同,违约责任涉及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成立生效、合同履行、违约金定金、实际损失等方面,包括特定情况下的过错。(2)侵权责任涉及的证据材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具体侵权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与归责原则、法律的特殊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形式密不可分。因此,适用所有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存在的。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中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①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条件。其条件是,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确定的,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即在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并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补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②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③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④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此外,特殊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机关档案材料中没有任何带有结论性的或表明公安机关意见的文书,只有一些对当事人及现场证人的调查笔录,以及对于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主体资料、事故处理资料、伤情和诊疗资料、事故当事人家庭关系资料、事故当事人间相关关系证明资料、涉案事故车辆保险资料、费用支出和财产损失资料、先行垫付的费用资料等。具体分析如下:(1)主体资料,包括当事人身份证以及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审批文件和其他证明。(2)事故处理资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现场勘验记录和证人证言等。(3)损害情况和诊疗资料,包括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和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和医疗费票据;复诊记录、检查报告和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死亡记录、死亡证明、尸检报告;伤残鉴定书和鉴定费票据。(4)事故当事人家庭关系资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明;驾驶证;行车证;家庭关系证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和继承关系证明。(5)事故当事人间相关关系证明资料,包括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借用关系、帮工关系、委托关系和车辆盗抢证明资料以及车辆挂靠、承包、租赁关系证明。(6)涉案事故车辆保险资料,包括保险单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费发票。(7)费用支出和财产损失资料,包括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误工证明、工资单、纳税证明以及财产证明等。(8)先行垫付的费用资料,包括付款证明和说明;收条、欠条;医疗费预交收据。(9)其他材料,如交通事故目击证人、现场照片和监控摄像等。在证据的关联性方面,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医疗费,包括医疗费实收票据,此费用的支持属于必需,以及必需的后期治疗费用和计算依据。②误工费,必须证明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有固定收入或有 “经营性不确定收入” 的,要以法律认可的形式证明收入数额及因误工导致的收入减少。③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包括住院的事实,对护理费应当另外证明伤情严重、必需专人护理的事实。④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即受害人残疾和残疾程度或者死亡的事实。⑤被扶养人生活费,包括受害人死亡或残疾致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被扶养人及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事实。⑥交通费、住宿费,该费用属于必需,包括费用支出的具体明细及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