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医学专业诊所教育的模式。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首先是一种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教师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充当的是指导者和辅导者,教学内容会围绕学生承办的案件来展开,具体讨论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学生提出解决的思路和解决方案,并由学生具体执行。......
2023-08-16
美国法官波斯纳和卡多佐分别著有 《法官如何思考》 和 《司法过程的性质》,探讨和分析了法官如何思维的问题。尽管法官思维具有复杂性,但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法官思维指的是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到作出裁判的全过程,既包括作为个体的法官对具体案件内心确信的确立和裁判意见的选择,也包括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法官集体意志和裁判意见的形成,还包括影响法院裁判结果的工作机制和相关因素等。法官的思维是职业思维,具有专业性、严谨性、稳定性、中立性、判断性等特征,法官的思维比较保守、追求稳定、不求激进。例如,西塞罗的 《论法律》 写道:“官员只是说话的法律。” 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 中认为:“国家法官只不过是讲法律的嘴,仅是被动物,没有能力削弱法的强制性和严格。” 法律格言有云,“国王只不过是执行中的法律。” 相比于律师、检察官等其他法律人,法官的思维表现为一种居中裁判的思维。居中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对当事人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这种居中裁判的特殊身份和使命决定了法官的思维与检察官、律师等其他法律人的思维是不同的。由于处于居中的地位,因而,法官不能先入为主或带有立场偏见去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法官要组织和驾驭好法庭的节奏与秩序,要保障各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得到平等和充分地行使,防止诉讼结构失去平衡;法官要善于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而非参与到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中,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法官不能像律师一样极力展示口才,以达到能言善辩的效果。律师要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就要成功地说服法官,从而使自己的法律意见被法院裁决所认可和吸收。律师要靠自己的水平、学识、能力和技巧,从法理、证据、事实、逻辑分析等方面,用智慧去说服法官。司法实践中,律师影响法官决策主要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实现:其一,通过立案、保全、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向法官阐明自己的观点,影响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其二,从法官决策的机制着手使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为法院裁判所采纳。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思维是抽象的、理性的,这是一个职业群体的特有的职业思考方式和裁判逻辑体系。法官的思维也是具体的,这种思维的展开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官来展现,由具体的案件与裁判承载。演绎推理是法官基本的思维方式。根据民法原理中关于请求权基础的基本理论,任何诉讼主张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与法律事实的小前提,从而得出最终的裁判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官将司法裁判方法总结为:固定权利请求、识别权利请求基础、识别抗辩权基础、法律条文 (基础规则) 的构成要件、诉讼主张的检索 (避免遗漏要件、与主张错误或不匹配的事实)、争点整理、要件事实的证明、事实认定、要件归入并制作判决等九个步骤,增加了法官处理案件的可操作性。司法裁判,是司法机关通过对某一具体案件适用一般法律规则得到法律结论的过程。一般而言,法官裁判的过程是:(1)了解案情,认定事实。“以事实为根据” 中的 “事实”,只能理解为法官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 (举证、质证) 所认定的 “法律事实”,而这种事实有可能与客观事实相符,有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2)寻找法律规范。民商事案件找法的结果有三种可能性:一是有可供适用的法律规范,但有多个法律规定时,处理的规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具体规则优于原则性规定。二是没有法律规定,即存在法律漏洞。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有:依据习惯补充法律漏洞;类推适用补充法律漏洞;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反对解释;比较法解释;直接适用基本原则;适用习惯和法理;法官创设规则。三是法律虽有规定,却因过于抽象而无法直接予以援引,还须加以具体化,如民法上的 “显失公平” “重大过失” 等。立法上使用类似抽象的法律术语,主要是立法技术的需要,借以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使法律规定能够适应社会变迁。当遇到类似不确定的术语时,法官就要以立法原意作为适用法律的标准。(3)作出裁判。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裁判时,应确保裁判结果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具有可接受性。司法过程的实质,就是各种社会利益的确认与分配,因而司法裁判应进行利益衡量,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发挥能动司法,既要尊重法律,又要合乎常理,善于运用经验法则,以实现 “法” 与 “理” 的互动和融通,维系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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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医学专业诊所教育的模式。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首先是一种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教师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充当的是指导者和辅导者,教学内容会围绕学生承办的案件来展开,具体讨论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学生提出解决的思路和解决方案,并由学生具体执行。......
2023-08-16
律师应针对案件性质,查阅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家政策、案情背景等,以此来拓宽自己的辩论思路,寻找最佳辩论方向,制定全面、有效的辩论方案。律师在查找法律依据时,应穷尽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的相关规定,乃至政策、内部文件、习惯、指导性案例等。对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可以 “参照” 或 “类推”。......
2023-08-16
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约束的范围主要是法官的审判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2023-08-16
美国当时对未来律师的培养实行学徒式,大部分州的法律教育都需要一定的学徒年限。此时,法学教育距离实践的需求仍然差距较大。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支持者有杰罗姆·弗兰克 和约翰·布莱威 等。他们通过撰写学术论文揭示案例教学法的缺陷,同时倡导在法学院的课程中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弗兰克建议开设诊所式教育课程以使学生参与现实的法律实践。......
2023-08-16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所享有的管辖权。......
2023-08-16
会见最主要的目的是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方面是为了掌握更多的第一手材料,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过与对方当事人的接触,了解对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真实看法和具体要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要围绕合同的基本要素,如成立、效力、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时间、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全面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然后以此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判断。......
2023-08-16
《孙子兵法·虚实篇》 有云:“兵之形,避实而击虚。”避实就虚本指避开敌人的主力,找敌人的弱点进攻,又指处理问题时要回避自己的要害。因此,辩论时应善于抓住对方之 “虚”,选择对方的薄弱点穷追猛打,直到把问题澄清为止。诉讼中最为重要的是运用抗辩。例如,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成立,法庭将驳回对方的 “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免除、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2023-08-16
依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可以把证据保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即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保全、物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保全、侵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保全、婚姻纠纷案件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保全。这一类型案件的证据保全主要是对涉案动产、不动产进行拍照、摄像,对标的物的外观和质量进行勘验或鉴定,对标的物的价值争议需申请评估机构评估。这种类型的证据保全又可分为人身损害案件的证据保全和财产损害案件的证据保全。......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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