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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请求基础与权利固定

【摘要】:权利请求基础,亦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二是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三是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各种请求权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并存或发生冲突时,应该确定各项请求权在行使上的先后顺序,以形成一种体系的观念。

权利请求基础,亦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之所以需要识别请求权基础规范,其原因主要表现在:第一,规范基础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同。请求权体系多种多样,请求权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请求权的选择和判断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请求权是民法的核心,它覆盖了整个民法的体系,包括合同上的请求权、侵权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上过失的请求权等,形成了请求权的完整体系。不仅如此,请求权构成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对象。民事诉讼一般可分为三种,即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其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诉讼形态,也是司法实践中利用率最高的诉讼类型。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给付之诉的规定涉及实体法规定的请求权的实现,因此,从实体法的角度而言,请求权构成了民事诉讼的基础。第二,不同的请求权有不同构成要件,并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主张和诉辩重点。同一个案件,可以有不同的请求权,如果请求权选择错误,就会出现不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例如,涉及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有些案件经过了预约、预售、销售、委托代理等多个环节,但如果仅在预售环节发生争议,则应确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果仅在销售环节发生争议,则应确定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在出现请求权规范竞合的情况下,已经就同一事实基础作出的判决对所有规范竞合的请求权享有既判力,只有判决之后出现新的事实基础,才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第三,不同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也可能存在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包括,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第四,不同的请求权规范所涉及的证明责任不同。例如,同一侵权纠纷,如果认定为一般侵权案件,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原被告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如果认定为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则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被告无法定减免责任事由的,通常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原告有过错,也只是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对被告适当予以减轻责任。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作为、不作为) 的权利。鉴于各个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和法律效果大多存在区别,主张何种请求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能否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决定着能否准确确定审理思路,因此,请求权的选择对于律师从事代理工作是相当重要的。一方面,请求权的选择要遵循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另一方面,要寻求一个能够得到有效救济的请求权方式。诉讼请求可以是物的交付、所有权的移转、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支付费用等,但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实际履行。例如,请求给付货币或实物的,应明确给付主体、种类、金额等;请求实际履行的,应明确履行内容和方式,是否可以执行或便于强制执行;请求多名被告承担责任,应明确各被告承担责任性质和份额等。根据请求权的基础关系不同,可将请求权分为如下几类:一是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有:违约责任赔偿请求权;瑕疵担保责任赔偿请求权;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请求权;违反后契约义务赔偿请求权;合同无效、被撤销和不成立的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请求权。其中,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因本质上不是一种给付关系,不应当包括在债权的请求权中。二是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三是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四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的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主要包括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和扶养请求权等。五是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等。各种请求权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并存或发生冲突时,应该确定各项请求权在行使上的先后顺序,以形成一种体系的观念。考察任何一个民事案件,请求权的体系在原则上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合同上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遵循以上顺序,是因为在后请求权基础的成立,一般须以在先请求权基础的不成立为前提。例如,如果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不存在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问题,一般也不存在侵权损害赔偿和所有物返还问题。当然,在请求权基础竞合时应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