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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诊所教程-语言规范、表意严谨

【摘要】:另外,既是同一术语,在各部门法中又有不同的含义,如 “非法占有”。在民法上,非法占有又称为无权占有、无权源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对他人财物实施控制和管领的状态,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在刑法上,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法律语言,是在长期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特色的一种专业语言,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解释中具体运用的语言。法律语言的表现形式是语言符号,实质内容是法律意义,因而应该规范、准确、严谨、庄重。法律语言可以表现为法律的专门术语,体现了法律术语界限的分明和适用的单纯性。例如,民法上有民事法律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表见代理诉讼时效、责任人等,刑法上有自首、立功、盗窃、剥夺政治权利以及主犯和从犯等,诉讼法上有起诉、受理、审判、被告、原告等。这些法律概念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必须经过界定和解释才能准确适用。此外,法律文书表达方式的选择上,不论是说明还是叙事、议论都应保持客观的态度,既不能出现 “损失巨大” “荒谬至极”之类的夸张性语言,也不能言辞含混、模糊不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都可能出现非专业性的语言,作为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文书中应注意用词规范、句式严密、表意严谨。俚俗语和方言若出现在法律文书中,就会破坏文书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各部门法之间的法律用语已经专门化,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并非可以任意交替使用。例如,隐私—阴私,询问—讯问,被告—被告人等,这几组词语意义上有相近之处,但又互相区别。“隐私” 指不愿公开的个人隐秘的私事,但不一定是坏事或违法的事,多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中性词语;“阴私” 则多指男女关系或个人私生活方面的事,或不可告人的坏事,多用于刑事诉讼中,带有一定的贬义色彩,可见 “隐私” 与 “阴私” 在适用对象和感情色彩上均有区别。“询问” 与 “讯问” 在适用对象上各异,“讯问”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 “询问” 则适用于被害人、证人以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态度和缓。“被告” 与 “被告人” 的区别也在于适用对象之不同,前者是民事、行政诉讼中被提起诉讼的人,后者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后的称谓,不能互相替代。另外,既是同一术语,在各部门法中又有不同的含义,如 “非法占有”。在民法上,非法占有又称为无权占有、无权源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对他人财物实施控制和管领的状态,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在刑法上,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不过,部门法内也有用语的区别,例如,我国 《物权法》 第36条中的“修理、重作、更换” 与 《合同法》 第111条中的 “修理、更换、重作” 被赋予不同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