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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法律文书分类与律师实务文书介绍

【摘要】:检察院法律文书是各级检察院为实现检察机关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立案类、侦查类、公诉类、执行类等文书。司法实践中,律师实务文书范围广泛,种类繁多,内容也各不相同,根据文书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非诉讼文书是指律师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制作的法律文书,如出具律师意见书、代书遗嘱、代签合同等。法律意见书是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重要的一种。

法律文书按制作主体分类,可以分为法院法律文书、检察院法律文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律师实务文书等。法院法律文书,是指各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在审理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中,就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刑事案件裁判类、行政案件裁判类、民事案件裁判类等文书。检察院法律文书是各级检察院为实现检察机关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立案类、侦查类、公诉类、执行类等文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法律、依法办理刑事案件及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中所专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刑事案件文书和行政执法文书两大类。前者如公诉书、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等,后者如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治安案件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等。相比较而言,法院法律文书适用的法律依据具有多样性,适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不仅适用于包括公诉和自诉案件在内的全部刑事案件,而且还适用于各类行政、民事纠纷案件。

律师实务文书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律师通过制作文书,把当事人的意志用语言文字形式表达出来,既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了依据和凭证,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审理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司法实践中,律师实务文书范围广泛,种类繁多,内容也各不相同,根据文书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是指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制作的法律文书,如诉状类文书、代理词、辩护词等。非诉讼文书是指律师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制作的法律文书,如出具律师意见书、代书遗嘱、代签合同等。根据文书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律师代书的文书和律师自用的文书两大类。律师代书的文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代替委托人书写的相应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等。律师自用的文书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以律师名义书写的法律文书,如代理词、辩护词等。它的作用是为了引起法律程序的提起及法律程序的变化,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没有强制性、约束力,也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重要的一种。它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的委托,针对某一事实,运用法律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并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的一种文书。例如,证券发行、公司上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金融借贷等,都需要律师提供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在担任政府、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时,对于重大的法律事务或重大的决策行为,通常要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答复。由于法律意见书往往关系着委托人的重大利益决策,因此,起草法律意见书应当慎重,一定要经过充分调查和论证,寻找出有关适用的法律、政策依据,评估已经存在的风险和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为作出合理的决策提供参考。虽然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很难统一和标准化,但一般包括如下要素:第一,引言部分,如提供法律意见的法律或政策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律师声明等;第二,正文部分,针对不同的案情做重点阐述,内容要符合客观实际,论述要符合法律规定,语言要简洁、明确,不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第三,结尾部分,写明结论性的意见,注明日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签字、盖章,并写明正、副本的份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