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可以说是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最具有艺术性的地方。询问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针对性的询问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最有价值的信息,使案件事实显现出一个更清晰的脉络,突出主要矛盾,以便于分析症结所在。另一方面,在适当的时候,询问可以阻止当事人漫无边际的陈述。开放式询问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常运用于会见的最初阶段。询问的基本方法是引导,使当事人的陈述走向问题的实质和关键。......
2023-08-16
当事人在陈述案情时,出于本能或一些其他原因的影响,难免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会将不利于自己的情况隐去,甚至编造虚假事实。例如,当事人有难言之隐,或有所顾虑,或者想赢得诉讼,不全面提供案件的相关材料或者重要证据,甚至是关键信息,因为这些事实通常都是对他们不利的。如果轻易相信当事人的单方陈述,那么就不利于律师做好全面的诉讼准备,甚至会在诉讼中陷于被动,从而影响对案件的判断和处理,因而分辨当事人信息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倾听时要有热情,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和必要的疑问,不要为了迎合当事人而放弃了自己的立场,应注意梳理案情,对当事人陈述中自相矛盾、不合理的地方应视情况直接或者委婉地加以提醒。对当事人的谈话内容要予以 “过滤”,保留主要的、真实的信息,剔除与案情无关的、虚假的部分。在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诊所学生需要区分当事人的陈述中哪些事实是已经发生了的,哪些事实是当事人臆想的;哪些是与当事人权益密切相关的,哪些是与案件无直接联系的;哪些信息是不可或缺的,哪些信息是选择利用的,哪些信息是需要澄清或补充的;哪些事实是主要线索,并可能隐藏着重要信息,哪些事实是关键信息,并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或走向;哪些是属于无须证明的客观事实,哪些是待证事实,哪些是已经被证明的法律事实等。对这些信息的鉴别有利于发现问题,确定案件性质,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取证。分辨信息的能力不仅与法律专业知识相关,还与个人经验、生活阅历密切相关。诊所学生在判断之前,要认真分析、全面考虑,并积极与指导教师联系,切忌草率下结论。如果当事人想要隐瞒的事项事关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学生应当通过分析法律、承诺保守保密、强调事实真相的重要性等方式,鼓励当事人表达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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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在法律意义上,当事人一般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直接相关并因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由此可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判断问题,只能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程序意义上的形式审查。因而,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的技巧培养非常重要。会见当事人时应有明确的目的,抓住问题的根本,尽快解决问题。......
2023-08-16
美国当时对未来律师的培养实行学徒式,大部分州的法律教育都需要一定的学徒年限。此时,法学教育距离实践的需求仍然差距较大。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支持者有杰罗姆·弗兰克 和约翰·布莱威 等。他们通过撰写学术论文揭示案例教学法的缺陷,同时倡导在法学院的课程中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弗兰克建议开设诊所式教育课程以使学生参与现实的法律实践。......
2023-08-16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所享有的管辖权。......
2023-08-16
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其陈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最为直接、具体和全面,有利于法庭借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另外,当事人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表示同意的一种陈述。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有矛盾之处,应查明发生矛盾的症结所在,以便决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的有无以及大小。......
2023-08-16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医学专业诊所教育的模式。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首先是一种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教师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充当的是指导者和辅导者,教学内容会围绕学生承办的案件来展开,具体讨论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学生提出解决的思路和解决方案,并由学生具体执行。......
2023-08-16
在获取信息时,倾听比提问、解释、辩论更重要,更有成效。调解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自然就会在倾听、应答中越拉越近。认真倾听,对他人而言,意味着被尊重,情感沟通的效果更好。善于倾听是一门非常重要的社交艺术,它能使倾听者获得对方的好感和信任,使得案情的沟通和意见的交流更为顺畅。......
2023-08-16
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非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是指不属于当事人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而是与案件有关联并对案情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如侵害他人权益所使用的工具等。以表现形态和证明作用为标准,可以分为实物物证、痕迹物证和不可量物物证。......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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