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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教学评价的重要性及评价方式

【摘要】:在教学评价的实施过程中,评价的组织形式也至关重要。目前在法律诊所教学评价过程中,多数评价都体现了民主性,即采用自我评价、小组评价与 “他评” 相结合的方式。基于案件处理方式、教学环节、教学内容等方面的不同,评价主体在评价体系中的指标和权重也应当不同。在权重方面,学生自我评价可占30%,学生小组评价可占30%,教师评价可占40%。

诊所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考核方法不同于其他课程。法律诊所课程的评价比较多元化,通常有定期不定期测试、行为观察记录、问卷、交谈、模拟演练、个案分析材料、法律文书、研究报告、总结报告等。各种评价工具都将有利于对学生开展绝对评价与相对评价,并借助相应的评价组织形式开展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促成评价目标的实现。法律诊所教学是分阶段进行的,对学生的阶段性评价也很重要,可以及时地了解学生是否领会相关技巧技能,法律判断是否正确,对当事人是否负责等,并及时引导学生查漏补缺。阶段性评价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平时考核和总结考核。平时考核内容为学生个人出勤、讨论、作业、实验、实践及小组考核成绩,具体包括办案数量、质量、效率、谈判的技能、文书写作的技能、法庭上表现的技能、对当事人的诚信义务、对案件处理的责任心等;而总结性评价则是对学生的整体表现做出综合评价。期末考核形式为 《法律诊所学习和实践报告》,以总结学生在诊所学习期间的接访咨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谈判、仲裁或诉讼案件的相关工作,思考诊所学习和实践过程中的所得和不足之处。评价既可以书面进行,也可以口头进行;既可以是一对一地单独进行,也可以在课堂教学时集体进行。全班集中反馈是诊所法律教育经常采用的方式,集中反馈更可以扩大学生的学习机会,是一个再学习和相互学习的过程。

在教学评价的实施过程中,评价的组织形式也至关重要。目前在法律诊所教学评价过程中,多数评价都体现了民主性,即采用自我评价、小组评价与 “他评” 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是,先由学生进行自我总结,归纳收获与不足,然后由学生小组互相评价,最后由 “他方” 给出评价,如指导教师、当事人、指导律师、主审法官、其他社会工作人员等进行评价。诊所课程确定考核项目及其权重也是评价的关键。基于案件处理方式、教学环节、教学内容等方面的不同,评价主体在评价体系中的指标和权重也应当不同。课堂环节的评价主体主要是学生自己、学生小组以及指导教师,主要评价指标是学生在课堂上分析案件、运用法律、模拟演练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在权重方面,学生自我评价可占30%,学生小组评价可占30%,教师评价可占40%。非诉讼类案件涉及的评价主体包括学生自己、学生小组、当事人、指导教师、指导律师以及社区工作人员,主要的评价指标是学生在咨询、谈判、调解等过程中对案情的分析、法律关系的把握、法律知识的运用、各种技能技巧的运用等。在权重方面,学生自我评价和学生小组评价可占40%,当事人、指导教师、指导律师等主体的评价可占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