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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诊所教程:特性与特点

【摘要】:民事法律诊所面对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相较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诊所学生并非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没有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法律诊所承办刑事案件存在法律障碍。

以专业或方向为依据,法律诊所可以划分为若干 “专业型法律诊所”,如民事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行政法律诊所、劳动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等。另外,不少高校还针对不同的社会问题开设了专门型法律诊所,如社区法律诊所、农民法律诊所、青少年犯罪法律诊所、婚姻家庭法律诊所、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控烟法律诊所等。这种诊所突破了传统部门法的划分,侧重于某一特定的领域,主要是根据某个群体、某种现象等方面的社会需要,诊断相关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一些法律诊所侧重于为特定的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如贫困者、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顾名思义,民事法律诊所旨在培养学生利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生在民事案件审理、代理和非诉实务中的综合能力。民事法律诊所面对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根据民事纠纷的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归属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民事纠纷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这些纠纷类型也构成民事案件案由。案由体系的设置,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服务、为立案和审判实践服务、为司法统计服务、为加强民事审判管理服务。

相较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公法是调整政治生活的法律,它们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有很大不同。公法调整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体现了国家意志,解决行政争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刑事案件,一般都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主动介入。与此不同,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体现为私法自治。所谓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必要颁布特别法对私法自治予以适度的限制。私法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作为民事纠纷主体的当事人,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就为诊所学生参与法律实务提供了更广泛的空间。当然,一些民事纠纷具有特殊性。例如,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具有不平等性,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劳动者希望通过诉讼维权,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件性质不同,诊所学生参与具体法律实务的程度也不一样。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取证的主体资格只赋予了律师辩护人,非律师资格的辩护人,在此种情形下会受到制约。诊所学生并非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没有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法律诊所承办刑事案件存在法律障碍。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 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其中,“诉讼代理人” 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近亲属” 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在这种情况下,诊所学生主要是以旁听者的身份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诊所学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代理案件。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我国 《行政诉讼法》 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上述规定,诊所学生参与案件代理的可能途径是,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 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 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 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另外,当事人所在社区或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以及当事人属于该社区或单位的证明资料。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代理,但对于诊所学生而言,以公民身份参与案例代理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障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