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不均衡,存在人才培养标准设置不科学、办学特色不鲜明、学生实务技能培养不足等状况。从2000年开始,我国一些高校陆续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主要包括民事诊所、立法诊所、刑事诊所等,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虽然一些培养单位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建立了常规性实习基地,但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机制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
2023-08-16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2011年12月发布的 《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明确提出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并就总体目标作了明确规定,即 “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的实施必将对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改革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有600多所,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分为两类,即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但对于大多数高校而言,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培养知识结构合理、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具体来说,就是为立法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实务部门培养具有现代法治理念、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系统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思维方法和实践技能,同时具备其他学科的基础知识和社会知识,能够利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应对和处理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革新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机制。主要包括:
第一,强化法律职业教育。强化法律职业教育已经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形成共识。法学教育固有属性要求它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建立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联系应当是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在传统教育中,学生处于一个虚拟的环境里,在教师提供的一套固定的、简单的事实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律。其结果是,学生缺乏了解社会和参与实践的途径,只能被动地获取抽象的法律理念与基本的法律知识。这种被动单向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显然难以适应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这种改革就是突出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的实践性,满足人才培养的职业技能要求,以此实现现代大学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法律人才的培养应由过去注重学历教育和知识传授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养方面转变,而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桥梁和纽带。《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明确提出,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 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通过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和提供法律服务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技巧,如文书撰写、庭审实务、合同起草、法律解释、证据审核、谈判技巧、辩论方法、法律思维、纠纷解决等,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迫切要求。
第二,构建联合培养机制。建立 “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 机制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的基本要求,也是强化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举措。具体而言,就是该计划中提出的 “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要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就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联合培养机制。职业教育具有开放性特征,单纯依靠高校的师资力量进行实践教学具有封闭性和局限性,其教学资源和实践效果也难以适应和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只有理论与实践、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才能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互动和双赢。为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各高校一般都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建立了常规化教学基地。为落实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12年经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批准,58所高校成为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2所高校成为 “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12所高校成为 “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我国法学教育形成分类培养机制。
有关民事法律诊所教程的文章
总体而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不均衡,存在人才培养标准设置不科学、办学特色不鲜明、学生实务技能培养不足等状况。从2000年开始,我国一些高校陆续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主要包括民事诊所、立法诊所、刑事诊所等,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虽然一些培养单位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建立了常规性实习基地,但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机制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
2023-08-16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其三,强化公益法律服务意识,探索公益法律服务新模式,吸引个人和组织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形成公益法律服务的人才培养机制。评价机制改革的侧重点主要包括:其一,改革教学方式的评价。......
2023-08-16
谈判目标的确定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工作。因而,明确谈判目标对于决策的实现非常重要。这是对谈判者最有利的、最期望达到的、利益最大化的理想目标。即谈判双方根据主客观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和周密安排,可以实现的目标。但要注意的是,谈判时不要过早暴露最低目标,以免被对方否定或陷入被动。因此,有时谈判目标是较难在一开始就能明确的。......
2023-08-16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所享有的管辖权。......
2023-08-16
美国当时对未来律师的培养实行学徒式,大部分州的法律教育都需要一定的学徒年限。此时,法学教育距离实践的需求仍然差距较大。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支持者有杰罗姆·弗兰克 和约翰·布莱威 等。他们通过撰写学术论文揭示案例教学法的缺陷,同时倡导在法学院的课程中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弗兰克建议开设诊所式教育课程以使学生参与现实的法律实践。......
2023-08-16
民事法律诊所面对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相较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诊所学生并非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没有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法律诊所承办刑事案件存在法律障碍。......
2023-08-16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医学专业诊所教育的模式。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首先是一种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教师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充当的是指导者和辅导者,教学内容会围绕学生承办的案件来展开,具体讨论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学生提出解决的思路和解决方案,并由学生具体执行。......
2023-08-16
《孙子兵法·虚实篇》 有云:“兵之形,避实而击虚。”避实就虚本指避开敌人的主力,找敌人的弱点进攻,又指处理问题时要回避自己的要害。因此,辩论时应善于抓住对方之 “虚”,选择对方的薄弱点穷追猛打,直到把问题澄清为止。诉讼中最为重要的是运用抗辩。例如,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成立,法庭将驳回对方的 “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免除、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2023-08-1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