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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的背景与民事法律诊所教程

【摘要】:总体而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不均衡,存在人才培养标准设置不科学、办学特色不鲜明、学生实务技能培养不足等状况。从2000年开始,我国一些高校陆续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主要包括民事诊所、立法诊所、刑事诊所等,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虽然一些培养单位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建立了常规性实习基地,但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机制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

近年来,我国法学专业具有扎实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比例有了很大提升,师资力量不断得到增强,在培养目标上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育,在培养方法上逐步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总体而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不均衡,存在人才培养标准设置不科学、办学特色不鲜明、学生实务技能培养不足等状况。虽然我国法学教育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并形成了一种固化的模式。这种模式化的教育在各个培养单位区别不大,主要包括如下环节:(1)案例教学。这是一种最基本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通常结合案情或实例去讲授法律知识,以增强形象性和生动性,从而使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2)庭审模拟。各培养单位一般都建设有标准化模拟法庭。庭审模拟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诉讼法课程教师将庭审模拟作为一个教学环节和考评依据;二是法律诊所课堂中由学生扮演某一具体案件的不同角色来模拟参与审判。(3)庭审观摩。一般而言,庭审观摩主要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到庭审现场观摩审判;二是基于课程需要集中组织学生旁听典型的案件审理;三是法院安排巡回法庭到模拟法庭审理案件。(4)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在重要的节假日,如 “3 · 15” 国际消费者权利日、“12·4” 宪法日、国庆节等,学生通常在教师组织下到社区、广场、集市等地方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另外,部分培养单位还设立有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直接参与案件办理,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5)法律诊所教育,亦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从2000年开始,我国一些高校陆续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主要包括民事诊所、立法诊所、刑事诊所等,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法律诊所克服了以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的不足,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有助于培养学生办理案件的实务技能和技巧,因而受到学生的广泛欢迎。(6)毕业实习。各培养单位一般都在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了实习基地,本科生通常在大四的第一学期到实习基地实习。

虽然我国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并未科学构建区分研究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差异化培养标准,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法律人才的需求,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1)课程设置存在不足。各培养单位开设的法学专业课程主要包括核心课程,即16门法学主干课程,以及其他由学生选择的任选课和限选课。这些课程设置以理论教学和传授知识为主,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务操作和应用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较少,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吻合。(2)教学方法存在不足。长期以来,教学过程中的灌输式教学模式单向性和封闭性较为突出。教师的角色主要是采用演绎方法来介绍概念和特征、解析法律条文、阐述基本理论、灌输学术观点,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难以发挥。学生一般都是根据教材资料和教师讲授去应付考试,而且学生成绩的评价也主要依据学生的卷面考试成绩。由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有效实施,因而学生很难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也很难创造性地形成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并阐述理由,其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能力不强。(3)与实务部门合作存在不足。虽然一些培养单位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建立了常规性实习基地,但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机制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主要表现在:其一,一些培养单位请进来授课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人员并不太多,没有形成常态化的授课机制和体系化的授课内容;其二,教师与实务部门的接触较少,主要是对于实践中的法律资源没有形成共享机制;其三,课堂教学中的案例一般都是比较陈旧的案例或者一些虚拟的情节,不能充分利用实务中的一些重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进行教学。(4)实践活动存在不足。一方面,常规化的教学实践,如毕业实习存在形式化问题,无论是分散实习还是集中实习,都存在对实习的过程和效果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的情形;另一方面,课外实践活动的覆盖面不大,一般只有部分学生参与法律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