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其三,强化公益法律服务意识,探索公益法律服务新模式,吸引个人和组织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形成公益法律服务的人才培养机制。评价机制改革的侧重点主要包括:其一,改革教学方式的评价。......
2023-08-16
近年来,我国法学专业具有扎实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比例有了很大提升,师资力量不断得到增强,在培养目标上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育,在培养方法上逐步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总体而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不均衡,存在人才培养标准设置不科学、办学特色不鲜明、学生实务技能培养不足等状况。虽然我国法学教育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并形成了一种固化的模式。这种模式化的教育在各个培养单位区别不大,主要包括如下环节:(1)案例教学。这是一种最基本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通常结合案情或实例去讲授法律知识,以增强形象性和生动性,从而使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2)庭审模拟。各培养单位一般都建设有标准化模拟法庭。庭审模拟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诉讼法课程教师将庭审模拟作为一个教学环节和考评依据;二是法律诊所课堂中由学生扮演某一具体案件的不同角色来模拟参与审判。(3)庭审观摩。一般而言,庭审观摩主要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到庭审现场观摩审判;二是基于课程需要集中组织学生旁听典型的案件审理;三是法院安排巡回法庭到模拟法庭审理案件。(4)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在重要的节假日,如 “3 · 15” 国际消费者权利日、“12·4” 宪法日、国庆节等,学生通常在教师组织下到社区、广场、集市等地方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另外,部分培养单位还设立有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直接参与案件办理,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5)法律诊所教育,亦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从2000年开始,我国一些高校陆续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主要包括民事诊所、立法诊所、刑事诊所等,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法律诊所克服了以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的不足,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有助于培养学生办理案件的实务技能和技巧,因而受到学生的广泛欢迎。(6)毕业实习。各培养单位一般都在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了实习基地,本科生通常在大四的第一学期到实习基地实习。
虽然我国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并未科学构建区分研究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差异化培养标准,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法律人才的需求,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1)课程设置存在不足。各培养单位开设的法学专业课程主要包括核心课程,即16门法学主干课程,以及其他由学生选择的任选课和限选课。这些课程设置以理论教学和传授知识为主,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务操作和应用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较少,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吻合。(2)教学方法存在不足。长期以来,教学过程中的灌输式教学模式单向性和封闭性较为突出。教师的角色主要是采用演绎方法来介绍概念和特征、解析法律条文、阐述基本理论、灌输学术观点,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难以发挥。学生一般都是根据教材资料和教师讲授去应付考试,而且学生成绩的评价也主要依据学生的卷面考试成绩。由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有效实施,因而学生很难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也很难创造性地形成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并阐述理由,其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能力不强。(3)与实务部门合作存在不足。虽然一些培养单位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建立了常规性实习基地,但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机制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主要表现在:其一,一些培养单位请进来授课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人员并不太多,没有形成常态化的授课机制和体系化的授课内容;其二,教师与实务部门的接触较少,主要是对于实践中的法律资源没有形成共享机制;其三,课堂教学中的案例一般都是比较陈旧的案例或者一些虚拟的情节,不能充分利用实务中的一些重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进行教学。(4)实践活动存在不足。一方面,常规化的教学实践,如毕业实习存在形式化问题,无论是分散实习还是集中实习,都存在对实习的过程和效果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的情形;另一方面,课外实践活动的覆盖面不大,一般只有部分学生参与法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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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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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美国当时对未来律师的培养实行学徒式,大部分州的法律教育都需要一定的学徒年限。此时,法学教育距离实践的需求仍然差距较大。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支持者有杰罗姆·弗兰克 和约翰·布莱威 等。他们通过撰写学术论文揭示案例教学法的缺陷,同时倡导在法学院的课程中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弗兰克建议开设诊所式教育课程以使学生参与现实的法律实践。......
2023-08-16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医学专业诊所教育的模式。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首先是一种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教师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充当的是指导者和辅导者,教学内容会围绕学生承办的案件来展开,具体讨论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学生提出解决的思路和解决方案,并由学生具体执行。......
2023-08-16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所享有的管辖权。......
2023-08-16
民事法律诊所面对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相较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诊所学生并非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没有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法律诊所承办刑事案件存在法律障碍。......
2023-08-16
《孙子兵法·虚实篇》 有云:“兵之形,避实而击虚。”避实就虚本指避开敌人的主力,找敌人的弱点进攻,又指处理问题时要回避自己的要害。因此,辩论时应善于抓住对方之 “虚”,选择对方的薄弱点穷追猛打,直到把问题澄清为止。诉讼中最为重要的是运用抗辩。例如,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成立,法庭将驳回对方的 “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免除、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2023-08-16
以记载的内容及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书证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依据该标准进行划分的意义在于,处分性书证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直接证明作用,而报道性书证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0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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