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医学专业诊所教育的模式。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首先是一种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教师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充当的是指导者和辅导者,教学内容会围绕学生承办的案件来展开,具体讨论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学生提出解决的思路和解决方案,并由学生具体执行。......
2023-08-16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法律教育的理念和模式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 (Rudolph von Jhering) 曾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 此处的 “第三次征服” 是指罗马法对后世各国的法律产生的深远影响。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等。罗马法内容丰富、体系完善,是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古代法律体系,也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系统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制度几乎均可追溯至古罗马法,从中找出渊源。罗马法虽属奴隶制社会的产物,但由于它反映了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因而,恩格斯把罗马法誉为 “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实际上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西欧进入黑暗的中世纪,处于较为落后的蛮族的统治之下。人们已经淡忘了罗马法,中世纪早期已经不存在专门的法律学校,有关法律的学习也几乎消失。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到了11世纪,意大利的城市迅速繁荣起来,城市的兴盛促进了商业和贸易,商品经济得以发展,资本主义出现了萌芽。这为对调整商品生产关系的法律的学习和研究奠定了基础,于是在意大利建立了中世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学校,并以此为中心出现了专业的法律教师。11世纪末,中世纪第一所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建立,它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主要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专门人才。中世纪第一位伟大的罗马法学家伊尔内留斯在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罗马法,并以此奠定了注释法学派的基础,他通过注释的方法,对 《学说汇纂》 等罗马法文献进行广泛的整理、编纂和文字注解。由此可见,这一时期学习和研究法律的基本的形式就是对权威文本的字面含义进行注释,即进行文本解释;同时还运用辩证法,对不同文献之间的内在矛盾进行整合以及协调罗马法与地方法之间的关系。这也被称为前期注释法学派。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 “评论法学派”,把纯注释的方法改为既注释又评论,着重从罗马法中提炼法律的原理和规则,建立法律的基本体系。这就是后期注释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法律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中世纪欧洲大学法学院的法学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也被称为经院式教学方法或经院主义方法。
18世纪以来,美国法律教育存在着学徒式和经院式两种不同的模式。美国当时对未来律师的培养实行学徒式,大部分州的法律教育都需要一定的学徒年限。虽然学徒式培养的具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一般都包括阅读法律教材和实践案例,观摩指导老师代理真实案件等。虽然学徒式教育培养出大量的律师,但对学徒式教育的批评一直存在,包括学生没有受到系统的法律教育、学生不需要经过考核、没有客观的衡量标准等。学徒制方式无疑培养出了历史上大量的律师,但从本质上说它是失衡的、狭隘的,并不能表明学生将具有成为一名合格律师的能力。从职业教育来看,律师应当在法学教育机构接受系统的、统一的、规范性的训练,即在大学里学习法律文献和法律知识。与此同时,美国大学已经普遍设立法学院,教学内容是英国普通法,其教学方法仍然承袭了欧洲的讲授法。到19世纪末期,大量出现的新的法律院校最终改变了以学徒式教育模式为基本模式的教育理念,这种教育模式的改变也给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出路。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 (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开始试行案例教学法,学生通过分析上诉法院的判决来学习法律。这种教学法以案例为教学素材,要求学生从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学会如何通过案例分析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法律一般原理,课堂上教师和学生通过问答的形式展开讨论。尽管案例教学法以美国本土案例取代了英国法,比传统的经院教育更贴近社会实践,但其注释性的分析和综合与经院主义教育性质相同,实质上并未改变经院主义的教学理念。正因为如此,美国的法学教育在规模化展开的同时,并未培养出大量可以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人才。此时,法学教育距离实践的需求仍然差距较大。最先质疑兰德尔教学法的运动以法律现实主义为代表,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现实主义者认为,学习上诉法院的判决从根本上就是有缺陷的、不完整的,除此之外学生还需要了解法律和法律职业如何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如果法学院的学生能够亲身经历案件发生时以及案件判决时的社会生活,就会受到更好的教育,而且,法学院有责任培养学生对法律决定所产生结果的伦理敏感性。
直到1930年,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才出现在学术刊物上,也就是说,该种教学模式和教育理念开始进入学术研究的领域。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支持者有杰罗姆·弗兰克 (Jerome Frank) 和约翰·布莱威 (John Bradway) 等。他们通过撰写学术论文揭示案例教学法的缺陷,同时倡导在法学院的课程中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弗兰克建议开设诊所式教育课程以使学生参与现实的法律实践。弗兰克认为,法学学生应该学习如何与当事人建立关系,观察证人、法官和陪审团的行为,学习谈判和诉讼技巧。当然,弗兰克并不是要寻求完全放弃苏格拉底案例教学法,而是立足于法学教育的现实问题,主张应加强法律实践教学以提高培养质量。1933年,时任杜克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诊所主任的布莱威,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文章,概括了法律诊所教育的五大目标:①在理论和实践之间建立桥梁;②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③将当事人及其他特性与 “法律的学习与实践”相整合;④将学生纳入法律倡导之中;⑤教育学生从最开始去分析法律问题,而不是像苏格拉底案例教学法那样在最后用上诉法院的判决来教育学生。经过学术研究和宣传,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被逐渐认知,并很快得到了法学院的师生、法律界乃至社会的重视。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社会可以借助法学院师生的力量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在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理念从单纯培养学生的律师技能转变为服务于社会的贫弱群体,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从事有关弱势群体的法律实践,在社区中树立法律院校的形象并发挥积极作用。另外,很多诊所通过项目的开展,办理了一些涉及法律改革和社会问题的重大案件,扩大了社会效果。总的来说,促进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影响因素很多,如法学院对社会的关注程度、教学方法的改进、社会资金的投入以及从事诊所式教育教师数量的增加等,所有努力不仅是教学方法的转变,而且也丰富了教学内容,提升了教学效果。许多公益项目和关注弱势群体的法律项目得以与诊所项目合作或者得到诊所项目的支持,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了一些法学院设立诊所式课程。目前,不仅美国的所有法学院都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我国高校从2000年开始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并逐步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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