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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诊所教程:了解诊所式法律教育

【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医学专业诊所教育的模式。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首先是一种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教师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充当的是指导者和辅导者,教学内容会围绕学生承办的案件来展开,具体讨论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学生提出解决的思路和解决方案,并由学生具体执行。

诊所法律教育 (clinic legal education) 又称 “临床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大学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医学专业诊所教育的模式。“诊所” 一词,来源于医学教育机构。在医学教育的过程中,医科学生除了基本的理论知识学习之外,还必须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疗,提高医术。他们通过为不同的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从中得到职业训练,并要求自身具备一名执业医生所应具有的职业素质。医生仅有理论而没有实践经验,就有可能侵害患者的身体和健康,甚至有剥夺患者生命的危险。医学和法学虽然是两门不同的学科,但具有同样的特性,都需要理论知识,也需要专业实践。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如果没有法律实践经验,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而影响到法治秩序的实现,危及法律权威。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如同医师,复杂多样的各类案件类似各种病情不同的病例,而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即为医师开出的 “处方”。在诊所中,学生接触各种案件,能获得现实的法律实务经验;而作为当事人的 “患者” 也能切实解决自己的问题,使矛盾得以化解,可谓一举两得。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首先是一种教学方法。如同医学专业的学生临床实习一样,法科学生广泛接触各类现实案例,并根据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 “诊断”。以学生为主体、以实践和实训为手段,采用案件讨论、角色模拟、单独指导、参与法律实务等方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务能力,是诊所教育的基本特征。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让学生亲身参与真实案件的处理以及实际运用法律的过程,以此克服传统课堂教学的不足。另外,它是一门独立的专业课程,是一门将法律知识的传授和职业技能的培养紧密结合的课程。它区别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有不同于法学专业其他课程的特定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专门的教学人员、特定的教学空间和教学设备。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需要有专职教师,而且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应当有机会参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

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在教育活动中,学生是学习的中心和主体,作为主体的学生在教师引导下获取知识和培养能力,具体表现为具有独立的主体意识,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自觉的学习态度,积极主动向老师质疑、请教、研讨,要求答疑,能够在教师的启发、指导下主动地去认识、学习和接受教育影响,以达到自己预期的发展目标。但是传统教学中,教师是教学的主导者,学生是被动者,教师只重视知识的传授和记忆。在这种只重视教育的结果而不重视教育的过程的教育模式下,人的个性特征被忽视,创造性精神无法发掘,以致于桎梏着学生主体性的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强化以学生为学习中心的教学模式,塑造和培育学生的主体意识,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面对问题时独立思考的能力。无论是在课堂内的模拟训练,还是课堂外的案件处理中,学生都处于主角地位,是诊所教学中的真正主人和主体。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课堂内容的设置是以学生为主体,围绕着提高其主体意识和技能来进行的。教师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充当的是指导者和辅导者,教学内容会围绕学生承办的案件来展开,具体讨论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学生提出解决的思路和解决方案,并由学生具体执行。教师不能将自己的想法和意志强加给学生。在学生的思考和讨论出现明显偏差时,也不能急于给出 “正确答案”,而是要引导学生按照他们自己的想法使能力逐步获得提高。学生通过分析事实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参加法庭审理的全部环节,从而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会明显提高。通过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集思广益,有利于启发和锻炼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创造力

第二,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在传统的法学教学内容中,教师非常重视理论知识教学,其结果是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脱节。在授课过程中,每门课程都强调其体系的完整性和理论的系统性,教师按照教材体系逐章逐节地讲解法律概念和基本制度,学生对理论的理解是机械的、抽象的,而不是生动的、具体的,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能很快地适应法律实务工作。与传统的法学教学不同,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主的教学方式,通过课堂内和课堂外有计划、有组织的一系列实践活动,来培养法科学生具体应用法律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学生亲身参与实践为主,以教师指导为辅,在法律实务工作或模拟的实践活动中让学生学会主动应用所学知识并结合自身能力处理案件,充分适应了法律职业的特性和要求。学生通过参与案件的处理去经历法律运行的现实过程,即是教学内容实践性的体现。法律诊所教育以实践教学为主,学生接触的是鲜活的个案,以学生在实际办案中需要的知识、遇到的问题为内容,包括课堂讲授也以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技能等为重点。这些知识和技能都是学生将来作为一个法律人必须具备的:例如,传统法律教育与诊所法律教育都有证据调查、法庭辩论、诉讼程序等教学内容,前者偏重法条注释、原理阐释,且远远少于实体法教学,而后者视之为主体内容,注重应用经验、实践技巧的讲解和演练。学生在诊所法律教育中通过接待当事人、提供咨询、运用谈判技巧、起草法律文件等实践活动,学习和培养法律职业所需的 “诊断” “开处方” 的技能和素养;同时,诊所教学也要求学生主动参与法律事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诊所式法律教育这种 “活” 的实践,能够让学生感受到真实存在的法律现状以及法律对现实的影响,从根本上改变法律学习与实践相脱节的缺陷,使法学教育融于社会现实。

第三,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教师必须注重教法,即 “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以课堂授课为主,以案例教学法、毕业实习等为辅,这种单一化的教学方式,主要是老师在课堂上讲,学生在下面听的被动方式,很少开展讨论,造成了师生之间缺乏交流、课堂气氛沉闷的现象,这种注释教学法,没有将专业知识传授和实践技能培养有机结合起来;而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决定了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开放性特征。诊所法律教育的开放性,有助于在实践教学的理念下,建立统一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群,以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活跃教学气氛,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深入的效果。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是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合理衔接的纽带。法律诊所教学分为课堂内教学和课堂外教学:在课堂内,诊所式教育环节包括角色模拟训练、庭审模拟训练、会见当事人模拟训练、个案指导等,教学方法主要采取讨论式、互动式、启发式、比较法等方法。讨论式是指学生针对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通过各抒己见进而发现学习中的问题,最后总结分析得出结论;互动式是指克服教师单方灌输、个别学生主动发言、部分学生被动学习的弊端,引导全体学生积极参与课程学习,并能够实时互动;启发式是指教师在授课中根据预设的问题启发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能够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比较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针对相互联系、容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对比并加以区别,以加深学生的认识和理解,并巩固所学知识。在模拟训练的整个过程中,学生必须把自己的角色转换为律师、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等,然后根据这些角色所代表的利益寻找切入点,收集材料、分析案件以期取得最佳效果。在课堂外,学生可以参与接待当事人,参与案件调解,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接受法律实务指导教师的指导等。

第四,评价方式的过程性。对教学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可以了解教学各方面的情况,从而判断教学的质量和水平,包括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缺陷。在法学教育中,要不断进行评价体系的变革,更重要的是促进评价理念、评价方法与手段以及评价实施过程的转变。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评价学生的方式主要是考试,评价学生的标准往往是主观的、单一的,而非客观的、全面的,即以书本知识的记忆和简单理解来进行评价,卷面成绩成为衡量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标准。对于教师而言,他们关注学生最终的考试成绩而不是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学生而言,他们关注的主要是考试成绩或者说是分数。在这种评价机制下,考核的更多的是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实务能力的测试。这种考核方法不仅无法诊断出学生在学习上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也难以有效地激发并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诊所法律教育则根据教学目标和价值追求设计了多重评价体系,可以多主体、多层次、多方面地评价或衡量学生的学习,更加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方法的获得和学习能力的培养。诊所课程结束时没有书面考试,而是重在整个实践过程的检测,主要注重法律实践技能、综合素质的考核,评价方式包括由学生自评、小组互评、教师评价以及社会评价等组成的综合评价体系。学生自评有利于调动学生内因,从而启发学生不断地认识自我、发现自我,并改进自我。学生互评,可以促进学习合作,有利于共同发展。在诊所式教育中,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这是因为,诊所学生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成与败、得与失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满意程度,也更加注重学生自己参与办理案件的经历和体会。而教师他评关注的是学生的实践能力,即学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否掌握了解决问题的思路、技能和相应的社会知识,案件是否成功并不一定是评价的重点,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案件没有成功,学生仍然会得到肯定的评价。

第五,教学目标的多元化。从学科专业特性来看,法学教育应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职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但是传统法学教育以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为主要目标,而对于职业伦理、法律应用、职业契合度、社会问题等方面的关注较少。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教学内容离开了具体的社会生活背景、离开了现实的当事人、离开了真实的办案经历,法律知识成了空洞的专业语言,教师的讲授成了晦涩的说教。即使是案例教学,也不能满足法律实践中其他领域诸如会见、咨询、事实调查、调解、谈判、起草文件中的许多基本技能的培养以及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法律职业角色等方面的培养。法学教育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重视不够,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教育应增加实务性教学内容,如诉讼技巧、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诊所法律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弥补了传统教学的不足。诊所法律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并关注对他们法律价值形成的引导,帮助学生发展他们的自我反省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批判性思维,培养他们从法律的角度追求社会公正。同时,诊所法律教育的课外实践也是一种社会服务活动,学生接触的案件往往涉及法律改革以及当时社会的一些基本问题。学生通过参与处理真实案件,在当事人的需求、案情的复杂环境和不可避免的道德两难等压力下,学会了如何对待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培养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等。学生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有助于了解普通群众的社会关注点和法律需求,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体会什么是真正的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这样,既能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和素养,也能培养学生的社会公益心、责任感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