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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条例

【摘要】: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第四十七条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当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院校和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由本人隶属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军衔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医疗终结后符合条件继续服现役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四十二条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第四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当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在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