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节选)-船员法规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节选)-船员法规手册

【摘要】:第二十五条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第二十六条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八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第二十五条 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