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自治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自治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摘要】: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首次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列为一项国家制度。1991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大的发展。他在2015年8月指出,治藏方略之一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筹建新中国以及制定《共同纲领》的时候,毛泽东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族自治”而不是“民族自决”。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在《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指出:“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也肯定了以民族自治代替民族自决的原则,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首次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列为一项国家制度。1954年《宪法》规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根本大法确认了这一政治制度。从《宪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国情依据,民族平等原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理论政策依据,禁止民族压迫和歧视、加强民族团结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目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国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政治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和作用。1975年、1978年的《宪法》都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对我国的民族工作来说是一场空前的浩劫,民族工作部门被撤销,许多民族政策被取消或者名存实亡。林彪、“四人帮”集团搞阶级斗争扩大化,混淆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的界限,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伤害了大批少数民族群众和干部。他们还否认民族问题,忽视民族特点,在政策上强行搞“一刀切”,肆意歪曲和践踏党的民族政策,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损害了各族人民的利益。

粉碎“四人帮”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进行了拨乱反正,并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新形势进行了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社会制度优势,必须坚持和完善,不能放弃。1980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4],要贯彻落实《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1981年,他还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5]。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指示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加紧研究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于1984年颁布和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时期。邓小平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讲话,为我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制度坚定了信心,指明了方向。改革开放后的10多年时间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从1977年开始进行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调整工作和建立工作,于1979—1988年底陆续新建了53个自治州、自治县,并经过一些调整,民族自治地方达到148个。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继续进行发展。1990年9月,江泽民同志提出:“我们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后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关于如何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他指出,其关键“在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7]。1991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在党的十五大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列为我国的三项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这是我们党理论认识的一个新的境界和理论突破,是对新中国五十多年来民族工作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经验的升华。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推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新。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8]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十分关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2005年,公布实施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大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进程中民族工作的实践要求,围绕一系列重大民族理论与政策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内容丰富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观点,作出了一系列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决策、新部署、新要求,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新时代民族理论与政策,对中国人民、中华民族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进程中如何做好民族工作、解决好民族问题作出了正确回答,是我们开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遵循。

“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制度、理论、举措等四个方面,习近平同志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政策理论、国家结构理论、解决民族问题基本方式理论、民族区域自治的践行理论。”[9]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且有重要理论创新。2014年3月,习近平同志强调,在新时代做好民生工作,首要的是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关键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他在2014年4月、2014年5月强调,在新疆“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14年9月,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他在2015年8月指出,治藏方略之一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习近平同志在2017年10月所作的党的十九大政治报告中,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基本方略中的一部分,必须坚定地坚持和完善。习近平同志在2019年9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民族工作成就时,把“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族人民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获得了平等的政治权利、共同当家做了主人”作为五大成就之一,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民族工作的九大经验(“九个坚持”)之一,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五大任务之一,强调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过去70年民族工作的成就、经验中重要的关键部分。习近平同志在论述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各民族的和谐发展。他强调,坚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在于注重民族地区人民的利益,使他们的地区经济得到充分的发展,改善群众生活。这彰显了国家对于民族地区的重视,使各族人民能够坚持我国特色处理民族问题的制度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