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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在此情况下,本章提出半负面案例比较法。此方法以负面案例比较法为基础,故而也是一种对具有相似初始条件、不同结果的案例的比较方法,但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与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最大区别在于其将因素与机制的结合作为论证的核心,并且将焦点集中于负面案例中拥有与正面案例相似机制的那一部分案例,更为准确地证明机制。因此如果说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将拥有相同和不同的机制的正负案例都放在一起比较的话,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则聚焦于其中只存在相同机制的正负案例中,可以说只聚焦于传统负面案例中的“一半”;同时在本方法中,正面案例是指一个机制得到完全实现的案例,而负面案例则是指一个案例中因为某项因素(阻碍剂)而使得机制并没有得到完全实现(实现了“一半”),因此从较为形象的角度,我们将其命名为半负面案例比较法。
本章所讨论的半负面案例比较法相比较于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有如下的优点:
首先,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可在案例比较中发现因素和机制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与传统方法相比,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将比较的视角从单一的因素扩展到因素与机制。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只强调因素的比较,其所谓的相关案例只是强调具备了相似的必要条件因素。但是在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中,除了要考虑初始条件和必要因素的讨论之外,还加入了对机制的讨论。研究者在正面和负面案例中讨论的不仅仅是某一个关键解释因素的有无或者程度高低,还要讨论这两个案例中是否存在一个相同、可比的机制。故而在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中,只要具备了相似的初始和必要条件便可作为负面案例,而在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中,构成负面案例的标准除了具备相似的因素,更要具有相似的机制,才可称为是相关负面案例。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的重点是不同的因素如何导致不同的结果,而在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中,我们的分析重点是不同因素如何对相似机制产生不同的促进/抑制作用,最终导致了不同的结果。正如前文分析的那样,如果不在负面案例比较中控制相似的机制,那么就导致可能会出现两个独立、不同的机制,这样的负面案例比较就不是可控的比较,而是两个案例之间的简单堆砌。这样的案例本质上就和简单案例的效果一样,并没有办法论证出某一机制的推广性和外部效度。
其次,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对于因素分类的理解也与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有所不同。在传统的比较方法中,因素的分类通常被理解为必要、充分、必要充分、INUS条件等。而传统的比较方法理解的机制则是在确立了必要和充分条件之后,再对其中间过程进行主观的描述。正如前文所言,这样的思考方式其实并没有将机制理解为一个客观存在的过程,并且人为地混淆了因素和机制。在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中,一切因素都被理解为对于机制起到催化或者阻碍的必要或充分条件,而机制本身也变成了需要因素来推动的必要条件。研究者不必再纠缠于因素本身对最终结果的充分性与必要性,只要通过直接观察因素与机制互动的影响,来分析因素是如何逐步驱动结果的发生或未发生。因此如果说传统的比较方法所讨论的充分必要条件都是针对结果的充分必要条件的话,本方法所提出的充分必要条件则是针对机制而提出的充分必要条件,更为综合与准确。
最后,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对于机制的理解也不同于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传统的案例比较法将机制更多视为中介变量或者一种叙述,故而其会产生一种误区,认为机制只存在于出现结果的正面案例中,而不存在于负面案例中。事实上,这样对于机制的理解其实是一种过于决定论的思考方式。实际上,机制是否存在并不依赖于结果是否出现,机制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关系需要考虑机制所处的具体环境。[18]这里所说的具体环境是指能对机制产生催化或者阻碍的相关因素。因此在传统比较方法中,负面案例关注某项不存在的因素对结果的影响。而在半负面案例中比较法中,负面案例的作用除了关注某些不存在的因素,更要关注一些虽然存在但被遏制的机制。
在半负面案例比较法的具体操作上,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根据既有案例比较原则,选择一批具有相似初始条件和不同结果的案例进行比较。例如相似的前现代国家但却出现不同的革命结果,相似的族群矛盾但有不同的冲突情况。
其次,除了需要了解自己希望研究的相关变量,更要了解与其研究结果有关的机制,从而选择具有类似机制但是不同结果的案例。在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中,将焦点放在具有相似初始条件、不同解释变量和不同结果的案例上,而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则强调具有相似初始条件、不同解释变量、相同机制和不同结果的案例上。
最后,在每个案例中,要根据自身提出机制,以此对每一个案例描述进行规制,从而利用过程追踪来对相应的机制进行检验,分析在不同案例中,阻碍因素对机制的影响。
在下文中,将采用由和解机制与国内管理体制因素组成的理论框架,并以美苏在冷战时期同盟体系为案例,展示半负面案例在具体研究中的作用。
表8-2 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与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结果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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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把社会科学的三类客体混为一谈的最糟糕的案例便是乔恩·埃尔斯特。埃尔斯特在号称是探讨研究社会行为(即行动)的工具的讨论中给出了两列社会行为,但其实在行动之外,他夹杂了很多观念和社会结果。此外,行动是事件的基本形式。[32]由于没能正确理解三类客体,以及解释三类客体需要不同的认识论立场和方法论工具,埃尔斯特的诸多讨论既不清晰也不一致。......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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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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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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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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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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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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