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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负面案例比较法vs正负面案例比较法:区别与效果

【摘要】:正负面案例比较法,即案例研究中包含了研究者所感兴趣的结果出现了的案例和结果没有出现的案例,被认为是一种讨论机制较为有效的方式。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正负面案例比较法中,正面和负面案例都是符合理论预期的。其次,在加入了机制后,可发现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情况。表8-1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与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区别

正负面案例比较法,即案例研究中包含了研究者所感兴趣的结果出现了的案例和结果没有出现的案例,被认为是一种讨论机制较为有效的方式。正负面案例比较法是指寻找出一组因素组合,然后比较具有或不具有相应的初始条件,因而会出现或者不出现研究者所感兴趣的结果(正面案例与负面案例)。在其中,正面案例是指其实现了相应理论所指向的结果的案例,而负面案例则是指并未实现相应结果的案例[9]。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正负面案例比较法中,正面和负面案例都是符合理论预期的。按照理论预期,那些具备初始条件的案例应该出现某些结果;而那些不具备初始条件的案例应该不出现某些结果。因此负面案例不是指不符合理论预期的案例。

为了防止混淆,我们用“支持理论的案例”和“不支持理论的案例”来特指那些支持理论预期的案例和不支持理论预期的案例。

正负面案例比较法拥有非常久远的历史,可追溯到19世纪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提出的逻辑五法中的求异法。在求异法中,密尔提出需要通过对具有相似条件却存在不同结果的案例进行分析,以确定相关因素的因果关系。而在随后的社会科学发展中,许多的经典作品与研究方法都遵循了密尔的求异法逻辑。[10]例如比较政治学中的“最相似系统设计”就是对求异法的发展,此逻辑采取了“控制比较确定因果”的方式。通过正负案例本身的相似性,控制各种对结果有影响的因素,从而甄别真正对结果有影响的变量。同时此方法也符合因果分析中“匹配方法”(Matching)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思路。[11]

近年来,对负面案例法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负面案例的标准上。过去,研究人员通常将负面案例理解为未出现相应结果的的案例,并不严格要求对比案例需具备相似的初始条件,导致负面案例选择含混不清。因此目前研究人员对负面案例提出了明确的标准。首先,负面案例必须是没有发生理论预测结果的案例;其次,负面案例必须要与正面案例存在相似性。相似性是指负面案例除了主要的解释变量之外,必须要具备和正面案例相似的必要条件,使其具备出现正面案例结果的可能性。[12]

正负面案例比较法是目前常用的案例比较方法,虽不乏对其的批评,[13]但由于此方法可最小化案例之间差异并最大化结果区别,依然被认为是在社会科学中甄别机制的重要工具,也是本章提出的半负面案例比较法的基础。[14]不过我们认为此前正负面案例比较法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此前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并没有考虑因果之间的内在机制。负面案例研究的重点在于论证出变量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充分、必要、充分必要、INUS[15]等关系。但这一思路其实将因素和机制混淆在一起,并用抽象逻辑关系代替了对具体因果机制的讨论。因此其即便论证了相关因素对于结果存在着必要或者充分的关系,但我们也不能知道这种必要和充分关系在具体情境下是如何影响结果的。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虽然可以证明结果与因素之间在形式逻辑上(充分或者必要)的因果关系,但是却无法表明从因到果之间的中间机制。

事实上,如果我们对负面案例比较法所倡导的充分和必要条件进行深究,可发现其恰恰体现了一种因素与机制结合的思路。某一个因素之所以是充分或必要的,是因为此因素可以激发某一种有关的机制,从而驱动/阻碍出现结果或出现结果的前提。例如我们说太阳是各种生命存活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太阳可以激发起植物光合作用机制从而制造氧气,而我们除了要证明出太阳是生命存活的必要条件之外,还需要有方法甄别出光合作用这个机制的存在,而这一点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并不能有效地实现。由于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缺少对于中间机制的讨论,从而使得相关研究人员其实无法论证出因素与结果之间的真正机制。在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中,即便研究者发现了A是B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是我们也不能确定此研究者所说的A导致B的中间机制是正确的。正如后文所展示的那样,我们虽然可以通过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发现国内体制差异是导致美苏两大阵营最终呈现出不同的联盟转型结果的一项充分必要因素,但是如果仅停留于此,我们其实也无法了解到这一因素产生影响的真正机制,我们可以在其中提出如民主和平、价值吸引、相互和解等多种机制的解释,但我们无法知道哪一种机制是真实存在并能产生影响的。实际上,在目前的讨论中,已有学者提出,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必须要加入对于中间机制的探讨,例如詹姆斯·马宏尼(Mahoney)就认为要论证出某一因素是结果的充分或者必要条件,关键在于先确立原因和结果之间的中间机制,其后对这一机制进行相应的检验,从而确定其中的逻辑关系。[16]

其次,在加入了机制后,可发现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中的正负案例,由于不同的机制而导致了不同的结果,而第二种情况中的正负案例则存在相同的机制,但因为该机制受到某因素的阻碍,从而变成了不同的结果。举例而言,当研究者发现国内管理体制的差异导致冷战时期的美国的联盟转化为安全共同体,而苏联阵营最终分裂后,对于该问题可能存在两类不同的机制解释,第一种认为在控制了其他变量后,由于相应的解释变量(国内管理体制不同),故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机制,最终导致了不同的结果;第二种则认为在这两个案例中,由于关键解释变量的不同,一个相同的机制在一个案例中得到激发,而在另一个案例中被阻碍。从最终甄别机制的角度而言,这两种情况对于机制的证明与发现的作用并不相同。[17]在机制不同的情况下,研究者其实不能论证出这一机制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而只有在具有相同机制的情况下,研究者可以通过负面案例对于机制的限制作用,从而更加信服论证出某一机制的作用。

表8-1 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与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