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社会科学的三类客体混为一谈的最糟糕的案例便是乔恩·埃尔斯特。埃尔斯特在号称是探讨研究社会行为(即行动)的工具的讨论中给出了两列社会行为,但其实在行动之外,他夹杂了很多观念和社会结果。此外,行动是事件的基本形式。[32]由于没能正确理解三类客体,以及解释三类客体需要不同的认识论立场和方法论工具,埃尔斯特的诸多讨论既不清晰也不一致。......
2023-08-16
在实证社会科学研究中,机制的重要性已成为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共识。[5]鉴于机制的重要性,在社会科学中甄别机制也成为方法论探索的重点,美国学者西德尼·泰罗(Sydney Tarrow)将甄别机制理解为一种对于机制的测量,并提出两类测量方式,分别是将机制理解成一系列的中介变量,使用事件史的定量研究方式进行讨论;以及使用人类学的观测方式,通过叙述将机制的过程描述出来。[6]总体而言,目前研究者主要采取了第二种机制测量,例如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认为机制是一种主观叙述的话语,其关键在于学者对其的描述;克莱尔(Collier)则提出了过程追踪的研究方法,主张根据机制提出的假设寻求相关的证据并对有关理论主张进行有关的检验。[7]本章认为以上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存在着以相关性代替因果性、以主观叙述代替客观发现、以单案例研究代替推广性的问题。
因果机制是一个连续不断并且客观存在的进程,无论加入多少中介变量的相关性也无法勾勒出因果机制的本质,而主观叙述的机制无论多么的复杂,也无法论证出因果机制的真实存在,而简单地在单一案例中进行过程追踪检测,其在可推广性上也始终存在着缺陷。此外,以上各项方法都还都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将机制和因素彻底割裂起来,在讨论机制的时候彻底忽视了因素对于机制的重要影响。机制和因素虽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研究对象,但是对于机制和因素的讨论需要放在一个整合的分析框架之中讨论,脱离了机制讨论因素或者脱离了因素讨论机制都会使我们难以得出较为准确的判断。本章认为,因素与机制的关系有如下特点:
首先,机制是一个驱动变化的过程,而因素必须要依靠机制才可以产生影响。社会科学中的因果机制是一个过程,其不同于一般定量研究中的中介变量,通过连续的过程,从而将不同因素联系起来驱动变化。以烧菜为例,单纯的将不同食材(因素)放在一起并不能变成最终的成品,而是需要通过加热带来的氧化过程(机制)从而使得不同食材变成最终的成品。
其次,因素可以作为环境(Context),从而为机制的探索提供一个具体的限定范围。在传统的讨论中,由于社会科学家常将因素和机制隔离开来,故而实证社会科学只重视因素,而将机制的探讨视为一个社会科学哲学问题。这一将因素与机制割裂开来的现象对社会科学的讨论并不有利。正如既有研究讨论的那样,[8]因素组成的一系列初始条件是讨论机制的具体范围,对于具体机制的讨论不能离开对于其外部环境的讨论。
最后,因素和机制作为一个整体都属于客观存在的事物,但两者的可观测性和判断其是否存在的标准并不相同。因素可观测、可测量,并且当研究者观察不到某一项因素或者观察不到其导致的结果时,研究者基本可以判定这个因素是不存在或者对相关的研究结果是没有影响的。而对于机制而言,很多机制都更加难以观测,也无法测量,对于机制的判断只能是起作用、没有起作用两个指标。并且与因素不同,当我们看到一个研究对象中机制并未呈现出相应的结果时,研究人员也不能判定机制是不起作用的。而这点也是后文所提到的半负面案例比较法的核心思想。
故而在社会科学的讨论中,我们需要将因素与机制相结合进行讨论,才可以更加完善地论证我们所希望讨论的理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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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我对KKV的《社会科学中的研究设计》的第一印象是,尽管他们宣称是基于自然科学中的实验方法来讨论社会科学的方法,但他们至少没有完全弄懂自然科学中的实验。事实上,我认为杰维斯对研究方法的运用基本上停留在“花絮性”证据的水平。我在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作期间,开始有计划地去学习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理解贯穿我此后的实证研究。......
2023-08-16
如果没有其他两个客体的输入,那必然是不充分的解释,甚至是扭曲的。更具体地说,从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的主要挑战是涌现结果和多重因果。第六,因为涌现性和殊途同归性在驱动社会结果方面更为复杂和普遍,所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社会结果的充分解释,尤其是在宏观层面,远比对行动的充分解释要求更高。这就对适当理解社会结果造成了巨大压力,更不用说“充分”理解了。[43]表1-2认识论的综合陈述资料来源:笔者自制。......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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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对这两种方法更详细的讨论将留待之后的研究。[96]不幸的是,许多统计方法支持者对推断交互原因的影响的讨论都只使用两个因素或变量作为例证。......
2023-08-16
凯泽认为时空的条件范围选取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历史学的条件范围,它限定了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例如17世纪的法国研究;另一种则是相对模糊的条件范围,例如欧洲的世袭君主国研究。此外,在控制了时空条件范围之后,笔者认为需要谨慎采用“可能性原则”来剔除那些被认为不可能发生的负面案例,因为界定某结果出现的概率极低与不可能之间存在较强主观性。......
2023-08-16
在此情况下,本章提出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但是在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中,除了要考虑初始条件和必要因素的讨论之外,还加入了对机制的讨论。而在半负面案例中比较法中,负面案例的作用除了关注某些不存在的因素,更要关注一些虽然存在但被遏制的机制。表8-2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与传统的负面案例比较法结果区别......
2023-08-16
在最根本的层面上,社会事实只有三个大类:观念、行动和结果。这三类客体在本体论上是不同的,尽管它们以分层的方式相互关联,同时行动和结果都有不止一个尺度。选民实际给克林顿投了票,这是一个行动。而克林顿赢得选举的事实则是一个结果。当实证社会科学家对观念感兴趣时,他们主要感兴趣的是行动和社会结果的直接或间接的观念动力。......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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