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2023-08-16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六机关规定》16: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规则》121: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规则》12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规则》12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规则》125: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规则》126: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规则》296: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
《规则》297: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规则》298: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移交负责侦查的部门,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由负责侦查的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可以协助执行。
《规则》299: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予逮捕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移交负责侦查的部门,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规则》300: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规则》237: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
《规则》238: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清单以及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同时,可以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规则》25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移送起诉或者移送不起诉。
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规则》25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2023-08-16
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一百八十五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023-08-16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第二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023-08-16
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非法取证行为前,应当及时将审查核实情况通知办案机关即侦查机关,并要求侦查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说明并附带必要的材料。侦查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或者讯问见证人签署的情况说明资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核实。侦查人员惮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则不敢任意实施非法取证行为。......
2023-07-22
因为本章只讨论在审查起诉阶段移送证据的审核核实,所以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是对侦查机关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的主体部门。经过审查核实后,人民检察院认定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该证据要被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2023-07-22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即这两条法律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和应当退回补充调查,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决定权。但是,当前我国法律并未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引导和说理机制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导致在实践中该机制没有统一的操作要求,多流于形式。......
2023-07-22
另外,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退回补充侦查办案期限的设计不尽合理,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检侦各自为维护部门利益而借退回补充侦查期限缓解办案压力,使退回补充侦查功能出现异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为限,补充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应当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3-07-22
根据刑事案件侦查的实际需要,快速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侦破取证遵守程序规定的能力,从而减少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率。再次,细化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强化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力度。(二)建立健全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监督制约和保障机制首先,要建立退回补充侦查跟踪与反馈制度。......
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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