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对一般的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更应强调教育。法律有权根据需要设定任何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2023-08-16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XINGZHENG XUKEFA ZHISHIWEND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有哪些特征?
答: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性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有哪些?
答: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因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外事审批权的国务院部门颁发因公护照权、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而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申请国家赔偿权。
(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但是行政许可法还同时规定,对上述六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能够通过下列方式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
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5.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同时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作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事项。
(2)法律尚未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尚未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设定行政许可时,不得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设定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另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这种规定限于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性、执行性行为,既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也不得增设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6.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都有哪些?
答: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也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行政许可法还同时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并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4)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6)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7.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遵守什么纪律规定?
答:行政许可法从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应当遵守的纪律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8.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有哪些要求?
答:(1)行政机关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2)行政机关应当答复行政许可人的疑问。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行政机关可以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示范如何填写。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格式文本应当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不得包含与申请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并不得收费。
(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5)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
9.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对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要出具书面凭证。
(2)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后提出申请。
(5)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10.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有哪些方式?
答:行政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是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最主要的方式。
(2)实地核查。有些行政许可,尤其是对物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必须去现场,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实地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1.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
答:(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
12.哪种情况下实施行政许可要听证?
答: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听证的费用。
13.什么是行政许可的延续?适用什么程序?
答:行政许可延续,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
被许可人提出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一定期间提出,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审查其申请预留足够的时间,便于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展的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展行政许可的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提出申请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便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能持续、稳定地进行生产、生活。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仍然符合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可以作出准予其延展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在有关行政许可证件上加注说明。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延展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但是必须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延展的理由、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4.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许可事项适用什么程序?
答: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需要赋予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其核心是必须依据考试或者考核的结果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5.需要确立主体资格、需要赋予特定权利、需要赋予资格资质的许可事项适用什么程序?
答:需要确立主体资格的许可事项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并当场作出决定。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按一般程序办理。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许可法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利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6.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费用的规定?
答:(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17.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8.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9.哪些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
答:(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如市财政部门对其他部门的经费审批,人事部门对其他部门的人事管理审批。这些审批虽符合行政许可的特点,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其针对的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而非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我国许多行政机关大多管理着二级事业单位,在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审批,但这种行政审批是基于行政机关对这些单位的直接隶属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对一般社会事务的管理。因此这种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如市教育局对其下属的学校进行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市卫生局对其下属的医院进行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这种审批是因资产所有权所产生的,是行使所谓的“老板权”。它是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时,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职责,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机关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权利的确认,不属于行政许可。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个人身份证登记、特定事项登记等。这类登记,行政机关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起证实和确认作用。
(6)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国家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犯。在专利授予、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已经可以使用这种发明、技术或者商标。
20.在行政许可法中,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有哪些方面?
答:伴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政府正在改变过去“重审批、轻管理”的行政管理模式,努力转变政府职能。行政许可法对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1)行政许可法通过建立规范的行政许可制度,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明确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许可法的规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主解决的问题就不要通过行政许可来解决。这样就从制度上防止了公权力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干预,减少了行政许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分量。
(2)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行政许可权的明确规定,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省一级人民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这一规定对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通过规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权,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要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把权力相对集中,对推进行政机构改革、减少行政机构的设置、合理配置行政权力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4)通过把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作为行政许可权的自然延伸,专门规定了监督检查,从而把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统一起来。行政审批是一种事前的监督方式,行政许可法通过设专章把有关行政许可的事前和事后两者监督方式合并起来,有利于改进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方式。
(5)确定了行政许可法的效能原则,规定了一系列便民措施,有利于使行政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6)规定了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等。这样一些规定确保了行政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行政权力与利益的脱钩。
(7)行政许可法绝大多数条款都是规范政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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