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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和责任强化规定公务员必读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草案就强化监督、严格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责任,赋予行政机关抽样检查、检测、检验和实地检查的权力。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草案就强化监督、严格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草案规定:(1)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查阅(第七十三条)。(2)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责任,赋予行政机关抽样检查、检测、检验和实地检查的权力(第七十五条)。(3)为了提高监督力度,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实施监督(第七十七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不清、责任不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草案按照既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又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原则,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如果是因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如果是因被许可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但不予赔偿,而且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也不予保护(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草案对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应当经过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都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许可的不予许可,对不应当许可的给予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六条)。

此外,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草案还对行政许可收费作了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按照各国通行做法要收取的费用,也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