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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分类概述-公共行政法汇编 公务员必读

【摘要】: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不同形式,涉及不同部门、不同行政管理事项。经分析,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其性质、功能、适用条件和程序是有很大差别的。普通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是典型的特许。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不同形式,涉及不同部门、不同行政管理事项。经分析,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其性质、功能、适用条件和程序是有很大差别的。比如,有关国有土地的出让审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工商登记就无法招标、拍卖。再如,取得律师资格,需要考试;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就不能通过考试取得。因此,为了对行政许可加以规范,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草案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第十七条)。普通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二是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第十八条)。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是典型的特许。特许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

三是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第十九条)。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限制。

四是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第二十条)。核准的功能也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控制。

五是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第二十一条)。登记的功能主要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