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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知识问答

【摘要】: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人民法院未决定立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XINGZHENG FUYIFA ZHISHIWEND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该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是什么?

答:(1)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复议所要实现的直接目的。复议活动是一种依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的制度,对不合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予以撤销和纠正。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通过复议,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权是一种法定权力,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

3.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用列举的方式对行政复议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这两类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当事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答:行政复议申请应根据情况向不同部门提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答:可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7.行政复议是否收费?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有哪些?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8.申请行政复议有无时间限制?

答:有时间限制。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无法准确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就要由行政复议机关经过调查了解,根据相关情况依法确定。

9.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受理的,可否再申请行政复议?

答: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这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就意味着司法程序已经开始,对原告来说,表明其已经选择了司法救济途径,行政救济的程序便告终结,其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人民法院未决定立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10.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

答:行政复议前置是指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产生争议的均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11.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有哪些?

答: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12.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答:申请人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

(2)获得告知的权利,如告知是否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

(3)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4)向复议机关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

(5)聘请复议代理人的权利。

(6)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7)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8)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申请人的义务主要有:

(1)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2)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4)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当履行。

13.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答:被申请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第三人的有关陈述,有权在提交答复书及整个复议阶段进行反驳。

(2)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回避。

(3)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有权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的义务主要有:

(1)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送交书面答复书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4)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4.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怎么办?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行政复议决定有哪几种?

答:(1)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而予以维持的决定。

(2)履行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而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因而否定其效力的决定。

(4)变更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不合理,而变更其内容的决定。

(5)确认违法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6)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具有法定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而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16.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可以和解?

答:可以和解。行政复议和解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核准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审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只要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17.行政复议调解的要求有哪些?

答:(1)调解应当坚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自愿的原则。

(2)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解结果、调解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调解只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4)调解结案的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5)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8.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答:行政复议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即指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机关或特定机关申请救济,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