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XINGZHENG XUKEFA ZHISHIWEND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知识问答1.什么是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
2023-08-16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XINGZHENG CHUFAFA ZHISHIWEND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
答: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采取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处罚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设定,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也不得越权设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方能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由法定主体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法定程序。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如何理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答:行政机关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手段之一就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必须明确,给予行政处罚,绝不单纯是为了惩罚。对罪犯判处刑罚,还要强调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罪犯改造成为有益社会的守法公民。对一般的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更应强调教育。
必须指出,保障法律贯彻实施,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靠宣传教育。对法律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才能有群众基础。当然,对少数违法当事人,要给予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的目的,绝不是单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当事人和广大人民进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等做法。
3.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答:行政处罚法以列举方式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六种:
(1)警告。即对违法当事人所实施的仅仅影响其声誉的处罚。警告只具有精神惩戒作用,一般对实施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这种处罚。
(2)罚款。即要求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罚款是一种财产罚,通过减少违法当事人财产的方式,以达到处罚的目的。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是将生产、加工、保管、运输、销售违禁物品或者实施其他营利性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没收范围包括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没收非法财物是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物品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为罚,即在停产停业期间,受处罚的违法当事人不得进行生产或者作业,但法律资格并没有被剥夺,在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以后,无须重新申请许可证或者执照就可以继续进行生产或者作业。责令停产停业实际上是限制违法当事人已经具有的权能,这是责令停产停业与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之间的本质区别。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是对违法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取消;而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则是中止违法当事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其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以后,再发还许可证或者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及执照是一种比责令停产停业更为严厉的行为罚,主要针对那些严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法的自然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只能由法律设定,并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六种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法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依法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有何要求?
答: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指创制性地规定应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对该违法当事人应当实施哪类行政处罚以及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规定如下: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有权根据需要设定任何一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的设定权。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的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5.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和组织分为以下三类:
(1)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可以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应当符合什么条件?遵循什么原则?
答:行政处罚权只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来行使,不能委托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更不能委托给个人行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的委托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受委托组织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
(2)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其行使必须严肃、慎重,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受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严格限制,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委托处罚是基于对受委托组织能力的信任,接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
7.行政处罚管辖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是对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是划分行政处罚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
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以下五项管辖的原则:
(1)地域管辖原则。即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行政机关管辖。
(2)级别管辖原则。即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管辖。
(3)职能管辖原则。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管辖。
(4)指定管辖原则。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移送管辖原则。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管辖的前三项原则属于一般性原则,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8.实施行政处罚时,如何量罚?
答:实施行政处罚时,量罚应当以“过罚相当”为基本原则,即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法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免予处罚。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违法行为人不予行政处罚。
(2)减轻处罚。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程度上,它介乎于从轻处罚和免予处罚之间。
(3)从轻处罚。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4)从重处罚。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种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上限或者接近于上限进行处罚。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1)查明事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0.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除了需要被处罚行为符合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以外,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
(2)须有法定依据。对于此种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处罚比较轻。适用简易程序仅限于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哪些程序?
答:(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一般有哪些程序?
答:(1)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可以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3)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3.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如何送达?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送达机关派专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直接交付受送达人。送达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人民法院,而在行政处罚时是行政机关。送达机关直接送达时,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入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如受送达人未居住在送达机关的辖区内,送达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可以通过其部队的政治机关转交;如果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可以通过其所在的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送达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送达机关如通过邮寄送达,应当将送达文书交邮局以挂号信寄出,挂号信的回执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收件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是将送达文书公之于世的一种送达方式。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还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14.调查终结,行政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应当如何作出决定?
答:(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6.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3)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5)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6)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9)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17.对于行政处罚,公民有哪些权利?
答:(1)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和申辩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要求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5)请求赔偿。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8.收缴罚款有哪些规定?哪些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答:(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除法定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直接上缴国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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