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行政处罚主体实施指南

行政处罚主体实施指南

【摘要】:行政处罚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行政权,应当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因此,草案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行政权,应当由行政机关来行使。这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由法院判决)不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草案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一,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第二,行政机关只能对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三,每个行政机关有权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依法律、法规规定。

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外,草案根据实际需要,有限制地对授权处罚和委托处罚的行为作了规定,以克服现实存在的一些部门和地方乱授权、乱委托的现象。关于授权处罚,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草案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相应规定了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委托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为了防止有些行政机关对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几个部门争着处罚,甚至一事几次罚、几个部门罚,草案规定:第一,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二,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三,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四,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