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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洗钱犯罪的脉络贯穿古今,只要职务领域有犯罪发生,其相伴相生的洗钱活动就会展开。广大人民群众意识中的洗钱行为是神秘的,存在于纸质化文件上的一种犯罪类型。实际生活中,洗钱犯罪很有可能出现在人们的身边,但由于普法工作不到位,大多数人并不了解洗钱犯罪的特征。出于对洗钱活动没有正确的认知,导致人们即使接触甚至参与了洗钱活动,也难以识别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此时,法的预测作用效果显得微乎其微。反洗钱工作涉及金融法领域的范畴,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大多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并不密切,除了银行的负债业务中的吸收公众存款服务,资产业务中的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服务同人们联系密切外,人们对其余类似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业务范围并没有较多的了解。群众作为投资人参与证券业、保险行业的人数始终较少。金融法的内容难以被群众所理解,同其自身的专业性、技术性有关。相较于金融法,反洗钱法涉及的犯罪领域之广、法律部门之多更甚,但是正因为洗钱破坏金融秩序、社会安定,与其相勾连的上游犯罪又多是对社会有着极大负面影响的犯罪,比如从职务领域犯罪来说,腐败的毒瘤就足以动摇社会的根基,因此,不能因为普法困难而停止或减缓普法的脚步。从事反洗钱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普法工作之前,首先应认识到:应受普法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广大的群众,也应包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对反洗钱体制外广大群众普法之外,涉及反洗钱的行政机关内部人员更应当对洗钱类犯罪的法律形态及方式进行进一步的学习。
(一)对外的普法工作流于形式
《反洗钱法》作为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对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具有重要性,但即使是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员,如果不从事金融法领域的相关工作,也很难对反洗钱法有一个深入的研究。群众对反洗钱这一概念及反洗钱涉及的法律法规的了解,起始于大型的职务领域犯罪发生后上游犯罪数额的大小、犯罪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大多止步于洗钱案件上游犯罪嫌疑人被判刑、犯罪的违法所得收归国库的案件结果。对于整个事件,群众始终有着极强的脱离感。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工作无法得到群众的帮助,与流于形式的宣传方式、枯燥且缺乏真实感的案例宣传、出现频率较少的反洗钱信息压制不无关系。当人们想要主动了解反洗钱方面的内容时,也没有一个普及率高的、可接受能力强的途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息以银行业内部宣传为主。因此,笔者基于银行业的现状来分析,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官网搜索“反洗钱”“洗钱”字样,分别得到10680、11267条搜索结果。该搜索结果具体到县支行进行宣传的活动都会显示,因此对搜索结果进行再细化后,涉及洗钱宣传的信息有5381条,其中2019年、2018年、2017年、2016年分别为78 件、397件、450件、618件,宣传的数量呈逐年递减趋势。综上,反洗钱执法机构的宣传力度确实在缩减。普法工作大多以宣传方式为主,随着宣传力度的减小,普法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开展反洗钱知识宣传教育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而以现状看来,宣传效果微乎其微,对公众的普法工作面临着后续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对内部人员的普法工作力度欠缺
内部人员包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反洗钱团队中涉及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对于这类群体的要求,要区别于对大众的普及性,对易接触到洗钱类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则要求其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分辨出行为是否属于洗钱活动。身为执法队伍的一员,对于反洗钱法律法规不仅要深入了解,还要熟练地将其应用到工作中去。正所谓“文能提笔安天下,武能马上定乾坤”。执法队伍的工作人员需要文能读懂文本之意,武能缉拿犯人到案。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精通职务犯罪领域的洗钱活动是基础标准,如果不能达到该标准,则很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判断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等。将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是司法机关的终极目标。每一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有面临职务犯罪领域洗钱案件的可能性。出于国家宽严相济的政策导向,法官倾向于判处洗钱类案件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案。一个伟大的法官需要具备的技能之一,就是能“从旧瓶中倒出新酒来”。判断法官是否合格的标准,就是他(她)会不会因为自身能力问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放走犯罪嫌疑人。作为普法工作的主体,只有自身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认知比一般大众专业,才能够具备为被普法人群答疑解惑的条件。现有的对金融机构、执法队伍、司法机关的普法条件没有明确化,对内部人员的普法工作力度缺失,使得整个普法工作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注释】
[1]此处为狭义的金融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列举主体可以参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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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金融机构分别在立法主体规制完备性、被监督范围全面性、违法责任承担惩罚性三个方面均存在很大的问题。证券市场的准入是犯罪活动发生的门槛,注册制无疑是不利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的反洗钱监督调查工作开展的。保险业的主体有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投保人等,在职务犯罪领域洗钱行为中涉及的主体主要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惩罚信息中,银行业占据了过半数......
2023-08-15
由于腐败所得是非法不当得利的组成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如何将非法不当得利通过合法的形式和途径加以合法化,就成了职务犯罪领域洗钱的主要动因。通过对洗钱案例的抽样调查,一项对我国255个洗钱案例研究结果显示,我国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银行业、房地产业和证券业。......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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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根据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政府部门的职能要求,G省行政监管部门围绕洗钱犯罪,积极开展反洗钱机制的建设,比较突出的工作主要有:案例1:财税部门的反洗钱机制建设。一是G省财政部门对照制度要求,开展了广泛的政策宣传,将政策任务分解、细化,以财务明细为切入点,预防洗钱行为的发生,从财务制度执行环节建立反洗钱机制。案例2:审计部门的反洗钱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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