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职务犯罪主体逐渐成为一个“精英”群体,但因为个体差异,职务犯罪者进行职务犯罪和洗钱犯罪,既有群体特点,也有个性特点。其中,洗钱犯罪过程中的因素可分为个人因素、环境因素和其他因素,这三个因素是本模型的自变量。洗钱犯罪结构方程的内生变量为上游犯罪类型和资金转移途径,其中将上游犯罪类型设置成中间变量,将资金转移途径设置成因变量。......
2023-08-15
表7 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典型案例结构表
续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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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犯罪领域洗钱犯罪样本主要特点
从研究样本来看,洗钱的总体特点是:一是上游犯罪与洗钱具有一定的同步性,职务犯罪者在获得上游犯罪所得的同时就开始了洗钱活动。二是保值、增值是主要目标,大都采取风险小的增值方式,如购买房产、银行理财、代持存款、购买轿车、购买贵金属等,这些目标价值大、易操控,不易被监督。犯罪所得进入实体经济的非常少,很少从事生产经营。三是方式多样,11 例为单一洗钱方式,39 例为两种以上洗钱方式。比如雷某某、杨某某、孙某某、高某某、王某的洗钱方式在五种以上。四是特定关系人众多,结成洗钱犯罪同盟,这些特定关系人具有血缘、亲缘、业源和利益联系,成为洗钱者的参与者、放心人。五是输送利益和参与洗钱的法人以民营企业及法人代表为主,国企、行政事业单位很少,所谓体制外经营实体和个人既参与上游犯罪,也参与洗钱犯罪。
从上游罪名看,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共生,大多犯罪嫌疑人在上游犯罪进行的同时进行洗钱犯罪,洗钱后继续进行上游犯罪。在选取的50个案例中,洗钱行为涉及的上游罪名主要集中在目前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88个罪名中的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贪污罪。其中:上游犯受贿罪的42 例,占84%;受贿罪为单独上游犯罪的14 例,占28%;贪污罪为单独上游犯罪的4 例,占8%;上游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20例,占40%;上游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的5例,占10%;上游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的3 例,占6%;上游犯贪污罪、隐匿会计凭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的1 例,占2%;上游犯隐瞒境外存款罪的2 例,占4%。由此可以看出,上游为单独犯罪罪名的占少数,多为两种以上犯罪;受贿犯罪占主导地位,且受贿犯罪与其他犯罪共生;境内犯罪占主导,涉及境外犯罪的很少。这说明,职务犯罪生成的条件在国内,而非国际社会。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罪名,以及检察机关管辖的14个罪名涉及洗钱行为的较少,这与罪名构成要件和罪名特征有关。以权力换取金钱利益,为了掩盖其攫取的犯罪所得,嫌疑人必然要实施作为下游犯罪的洗钱犯罪,而失职渎职犯罪则指向的主要是权力滥用,金钱利益涉及面小,洗钱行为相对较少。
从行业分布看,选取的50个案例中,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公权力高度集中而又得不到监督制约的部分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经营业务高度垄断的金融机构等行业,其中党政部门占39%,经济管理部门占21%,国有企业占16%,金融机构占13%,市场监管部门占11%。这些部门的权力相对集中、资源较富集、资金较密集,职务犯罪行为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在人事安排、职务晋升、资金、项目等方面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后,为掩盖犯罪所得、逃避惩治,大肆实施洗钱行为。
从人员级别看,主要集中在县、处级以上干部,占84%。其中,省部级干部4人,厅级党政干部18人,厅级国企干部6人,县、处级党政干部9人,县处级企业干部6人,科级干部6人,非领导技术人员1人。尤为突出的是,“一把手”或在“一把手”位置上实施职务犯罪的占比达59%。这说明,位置越高、掌握的权力越大,获取犯罪所得的数额也就越大,相应地,为了掩盖犯罪所得,洗钱行为也相对较多。
从涉案金额看,洗钱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18人,超过500万元的12人,超过100万元的6人,100万元以下的4人,呈现出数额大、次数多的特点,这也说明了洗钱行为的严重性、贪婪性。
从时间跨度看,既有在党的十八大以前实施的犯罪,也有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实施的犯罪,但十八大以后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和洗钱行为明显减少。这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腐败与反腐败由观望状态到胶着状态,到反腐败形成压倒性态势,再到形成压倒性胜利的演变轨迹。总体情况是,上游犯罪时间长,最长19年(如G 省杨某案),最少3年,平均8.86年,由此可见,洗钱完成时间充足,直至案发。
从犯罪所得来源看,涉案范围广,互动程度高、次数多,上游犯罪的范围和数量对洗钱犯罪的资金来源起决定作用。
案例1:陈某某受贿案洗钱行为。陈某某在担任G 省林业厅计财处副处长、处长和党组成员以及省绿化办副主任期间,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解决就业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G 省某林业管理局及其部分下属21 家单位及个人财物306 万余元、银圆400枚、银锭2块。
案例2:雷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洗钱行为。雷某某在担任G 省信用联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汇票承兑、投信业务、干部选拔等过程中,为他人及近亲属谋取利益,先后收受4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41亿元。
案例3:杨某某多次收受安某某等29人财物贿赂,共计人民币1093万余元。
案例4:栾某某先后78 次收受13 名请托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01万余元,收受美元11万元、欧元2.2万元。
案例5:冯某在项目开发、产品销售、原材料供应、工程项目建设、环保项目审批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864万余元。
(三)职务犯罪领域洗钱犯罪的主要方式
1.金融理财型。为将实施受贿、贪污等职务犯罪的所得“洗白”“合法化”,犯罪嫌疑人通常将犯罪所得用于购买各种理财产品,这当中既有以亲属朋友、特定关系人名义购买理财产品的,也有以行贿人和共同职务犯罪行为人名义购买理财产品的。在进行这类形式的洗钱行为中,由于交易特别复杂频繁,买入卖出记录交叉,时间跨度长,甚至将犯罪所得与正常合法收入混同,这就使得犯罪数额及其产生的孳息与合法收入很难严格区分开来,给追缴非法所得带来一定困难,难以实现使职务犯罪行为人“既要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也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便宜”的目标。在选取的案例中,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14例,购买基金的3例,共占样本案例的34%。
案例1:G 省信用联社理事长雷某某将收受或索要的巨额贿赂款5000 万余元,通过其他公司汇入其子专门指定的账户,用来进行股权投资,收购其他企业股权。
案例2:J 省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任职期间,该公司股票即将上市发行。刘某某与J 省T 市A 公司总经理时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商谈该公司以战略投资者身份申购B 公司股票事宜。刘某某提出可以帮忙,使A公司申购成功并谈妥所得利润平分。A 公司决定由下属C 公司、D 公司、E 公司共同出资人民币220万元,借用F 公司的名义申购。F 公司以一般法人的身份购得B 公司的股票181 万股,价值人民币799万元。A公司将B公司的股票陆续抛售完毕,获利润1697万元。时某某按事先约定分别从D 公司和E 公司多次转出资金共500万元人民币,通过H 公司和I公司提出现金后,将人民币400万元交给刘某某。
案例3:娄某某身为厅级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温某某共同收受某农场贿赂款40万元人民币。为掩盖犯罪所得,二人商量将40万元共同用于股市炒股,由温某某负责将受贿款存入股市,娄某某负责用该款炒股。
2.购买房产型。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资产价格的膨胀,一些职务犯罪实施者趋之若鹜地选择“购房式”洗钱。此种类型在近年来表现得格外突出和普遍,选取的案例中以这种方式洗钱的31例,占62%。洗钱实施者将购买房产作为主要方式,把房产当作避险的工具,不仅可以使犯罪所得收益最大化,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还避免了大额现金保存不便带来的“风险”。具体呈现出三个明显特点:
其一,购买升值空间大的热点城市的房产,并跨区在多个地区购买。如:G 省陶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A 小区购买184.47 平方米房产一套。杨某某购买位于成都市温江区B小区住房一套。栾某某购买兰州市城关区C 小区房产一套、D 小区房产一套和平凉市E 小区房产一套。原G县县委书记高某某购买房产15套,价值1220万余元。J县县委书记李某某用贿赂款项以他人名义分别在平凉、西安、海南购买房产共四套。在行为人所在地的市区黄金地段购买大面积高档商品房的28人,购买后或由亲属居住,或择机出售盈利。
其二,购买市区繁华地段的商业铺面,用于出租收益或等待升值后出售盈利。如:H县县委书记张某某用贿赂款在张某某名下购买房产一套、商铺一套,后将商铺出租后,租金收入284万余元。
其三,将房产作为投资工具,根据市场行情,频繁购买后出售。如:G省林业厅厅长马某某任职期间,专门针对北京、上海、海南、西安、兰州等地的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以受贿款项“先买后售”“边买边售”等方式先后购买房产45 套,以1000 万余元的非法所得撬动起超过亿元的房地产价格,获利达3000万余元,俨然在专搞房地产生意。
3.入股分红型。为了攫取更大的非法利益,以将犯罪所得作为出资额、启动资金、股金等方式,用于本人掌控或施加影响的公司、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获益。此种洗钱行为又表现为:
其一,固定收益。无论公司企业是否亏损盈利,都收取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不承担任何风险。如:原Q省某矿业进出口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某某任职期间,将截留利润存入用假名字在Q省L市城市信用社开设的账户中。之后,黄某某分五次将销售利润中的770万余元公款贪污,并进行洗钱活动。为了在其朋友钱某某注册的C市某锰业公司投资入股,黄某某以借款形式安排下属将其中的180万元转入钱某某账户,又安排下属将其贪污的40万元转入Q 省某矿业公司账户,用于缴纳本人在该公司的40万元股金。黄某某和其朋友张某某商量共同出资,在X 市成立一家生产金属铟的公司,安排下属将其贪污的150万元转给张某某用于筹建公司。与同学文某某在北京注册登记通信公司,安排下属将其贪污的200万元转给文某某,文某某陆续支付黄某某本金及收益500 万余元。同时,安排下属将其余200 万余元转入其妻子杨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
其二,成为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当公司“幕后老板”,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均由其“说了算”,明面上让他人代为管理经营,以掩人耳目。如:Z 黄金公司董事长孙某某,任职期间以黄金公司名义和G 省H 公司约定,由H 公司给黄金公司补偿1000万元,后黄金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改制为民营企业,孙某某未将H 公司给黄金公司补偿的1000万元列入改制范围,而是隐匿在外,改制完毕后指使他人将该款转入个人掌控的X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其三,与同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商人结成利益共同体,为确保投资“保值增值”,在向其投资的同时,通过利用公权力安排项目、财政贴息、税费减免等方式向其输送利益。
4.囤积贵金属型。由于黄金体积小、容易保管,而且能够保值增值、避险功能强,犯罪嫌疑人通常用犯罪所得大量购买黄金制品或直接收受行贿人的黄金制品,如金条、金砖、金币、金银首饰等,此类型在选取的案例中占比高达47%。案例如下:
案例1:H 省D 县县委书记戚某某及其妻符某某利用自己担任领导职务的便利条件,谋取利益,收受或用犯罪所得购买金项链35条、金手链4条、金戒指47 枚、金手镯9个、金条8 根、黄金4 块、金耳环5对。
案例2:原D 县县委书记高某某受贿案中,涉案黄金173 块,约75公斤,折合人民币约2100万元,除其中6 块交由妻子保管外,其他交由高某某的兄弟、妻姐、妻弟代为保管。
5.境外存款型。由于境外存款安全保密性高,国内对境外存款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想方设法将资金转移到国外。同时,因法律规定,每人每次一年内只能汇往国外5万美元,为了规避法律和外汇制度,有的通过借用他人的名义汇款,有的借用亲属的名义汇款,有的以治病名义汇款,有的以他人投资名义汇款。案例如下:
案例1:时任H 省L 集团矿业公司某部副部长乔某某采用投资境外企业股票的形式,以本人及孙某、何某、李某、林某某、刘某等名义,分别存入乔某某在国外某一银行账户535165美元。
案例2:谢某某在任C 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在未向有关部门申报的情况下,以其本人、其第二任前妻李某、大儿子谢某3人的名义,在境外某银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并借用多人名义,分多次向其掌管的4个银行账户汇款共计126.6万美元。
6.空壳公司型。设立空壳公司的目的,不在于实质性经营,而在于以投资的名义转移上游犯罪所得,将犯罪所得投入企业后,不进行经营活动,而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假开支、虚构经营活动等方式做平账务,将犯罪所得陆续转移,掩盖犯罪去向。案例如下:
案例1:张某利用其担任B 公司经理、G 市Y 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之便,受贿共计人民币9780万元、港币238万元,成立香港X投资公司、广州H贸易公司,为其收受贿赂款项洗钱。
案例2:时任S集团某事业部总裁的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87 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侵吞公款500万元;挪用公款3355 万余元归个人使用。之后在香港某银行以个人名义开设理财账户,并存入港币10 万余元;在某证券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托管账户,将100万元港币存入设于香港某银行的该账户。
案例3:原W 市某造漆厂厂长宣某某为了达到其侵吞国有财物的目的,决定将造漆厂注册成立的集体性质的“W 市✕✕化工建材公司”变更为私营性质的“W 市✕✕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原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儿子,其女儿担任财务科副科长。其后,宣某某采用虚构、骗取、账外销售、虚开发票、转移物资等手段,把造漆厂的国有财物转移到该公司,指使、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537万余元。
7.代持代管型。代持存款和代管资产是洗钱的主要方式,有的专门找人打理资金,有的委托企业、朋友为其管理,有的委托亲属为其管理,有的委托情人等特定关系人管理。在选取的案例中,特定关系人为亲属、朋友的42例,占84%;只有16%的上游犯罪是个人独立洗钱。
案例1:张某某将收受的贿赂款中的3230万元交给其弟保管,并以其弟之名购买房产两套、商铺一套。同时,获得商铺出租金284 万余元。
案例2:李某某收受37人的钱物共计206万元,以及其他无法说明合法性的财物367万元,为掩盖犯罪所得,将138万元赃款转移给关系人李某某藏匿,而关系人李某某将该款用于某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并将110万元赃款转移给詹某某藏匿。
8.放贷获利型。为了达到利中得利的目的,有的实施者将钱物借给自己熟悉的朋友,有的借给企业使用收取固定利息。如:L市常务副市长吴某某将受贿所得款项对外非法放贷获取高额利息;原G县县委书记高某某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的贿赂款或非法所得中的2800万元借给马某某使用,从中获取利益。
9.复合多样型。复合多样型洗钱手法的形式多样、环节繁复、隐蔽性强,为了掩盖犯罪所得,嫌疑人无所不用其极,理财、投资、出借、购房等行为交织在一起,使得犯罪所得的来源、增值、去向更加复杂,合法财产、违纪所得与犯罪所得难以区分,追缴难度更大。
王某贪污、受贿案中,涉及洗钱方式多达10 种以上,可谓方式繁多。为了将收受的1583万余元贿赂款“洗白”,在进行了迷宫般的转移掩饰后,款项升值到5000 万余元。具体手法是:(1)2007年收受王某某等人贿赂款41.3万元,与从张某某处分取的红利款混同后,将其中的345万元借给刘某某及其经营公司周转。(2)将受贿款项130万元安排张某某存入银行后,再将存折交给赵某某,后赵某某将存折中的130万元全部借给了杨某某,后将该款项交给张某,入股其经营的A 公司,张某及A 公司分次给王某支付了共计597万元的分红和利息,王某安排将这597万元转入任某某账户保存。之后,王某安排任某某将其保管的资金分别转给卢某某、刘某某等人。(3)2009年,王某将其2008年收受王某某等人的贿赂款128.6万元、收受的礼金款、投资张某某处分取的红利和其倒卖字画赚取的资金混同后,将其中的155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赵某某,同时又安排巩某某、张某某将欠款及分红款共计47.72万元转给赵某某。之后,赵某某根据王某安排,将以上共计202.72万元中的190 万余元用来帮王某在北京购买了朝阳区某处房屋一套,4 万余元用于来回的机票住宿餐饮等消费,剩余的7万元由赵某某以现金形式交还给了王某,由其消费。(4)2009年,王某将其2008年收受王某某等人的贿赂款128.6万元、收受的礼金款、投资张某某处分取的红利和其倒卖字画赚取的资金混同后,将其中的650.5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张某某,其中:2009年12月,王某交给张某某300万元现金,并安排张某某将这300万元存入陶某某银行卡中;2010年4月,王某将这300万元借给了张某。(5)2009年7月,王某交给张某某88.5万元现金,委托张某某帮其在西安市未央区购买一套住房(2015年左右,王某安排张某某将该房屋以98万元价格出售后,将卖房款全部归于王某,后被王某花用或转出)。(6)2009年1月,王某分3次交给张某某共262万元现金,并安排其将这262万元分别存入王某某、邹某某存折中,后王某将这两个存折交给苏某某,让其将存折中的262万元现金取出后保管。2016年2月,王某安排苏某某将其中的200万元借给了王某某。2017年初,苏某某将10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62万元还款,38万元利息)。(7)2009年至2010年,王某先后8 次以现金形式将其于2008年至2009年收受的王某某等人贿赂款392.5万元、礼金、投资张某某分取的红利、倒卖字画和楼房所得混同后,将其中的281万元交给陶某某,其中:2009年12月,分2 次交给陶某某共66万元;2010年1月,分2 次交给陶某某共115万元;2010年2月,分2 次交给陶某某共60万元;2010年3月,交给陶某某20万元;2010年6月,交给陶某某20万元。之后,陶某某按照王某安排,将其中的195万元借给任某某,任某某按照王某安排,将该195万元出借给卢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同时,张某某将陶某某卡中的50余万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后,替王某购买了一处铺面。2010年,王某将其于2009年收受张某等人的贿赂款263.9万元、收受礼金款、投资张某某处分取的红利、倒卖字画和楼房所得混同后,将其中的43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张某某(2010年6月交给张某某32万元,2010年9月交给张某某11万元)后,张某某将该款全部用于缴纳王某购买X市铺面的房款。(8)2010年1月至2011年,王某先后4次以现金形式将其收受张某等人的贿赂款412.8万元、收受礼金、倒卖字画和楼房所得中的570万元借给付某某,其中:2010年,分2 次借给付某某440万元现金;2011年,分2 次借给付某某130万元现金。2010年至2011年,王某先后3 次以现金形式将其于2009年至2010年收受的王某某等人贿赂款412.8万元、礼金、倒卖字画和楼房所得混同后,将其中的90万元交给王某某(2010年9月交给王某某20万元,2011年1月分2次交给王某某共70万元)。2011年11月,王某安排王某某将其中70万元提现后交给自己,剩余20万元存成定期后交给王某某。2016年1月,王某某安排高某将这20万元连同利息转入王某某持有的高某农行卡,该20万元后被王某某花用、投资。(9)2011年,王某将其于2010年收受郭某某等人的贿赂款148.9万元、收受的礼金款、倒卖字画和楼房所得混同后,将其中的108万元以现金形式分2 次交给张某某。2011年8月至9月,张某某按照王某的安排,将该款用于替王某购买X 市房产一套和铺面一处。(10)2010年至2014年,王某将其于2009年至2013年收受张某等人的贿赂款、收受的礼金款、倒卖字画和楼房所得混同后,将其中的262万元以现金形式分次交给王某某。之后,王某某将该款分别存放至个人建行卡、个人中行卡以及高某建行卡中,并与其他资金混合在一起分别转入林某、高某和林某某等人银行卡中,用于投资和个人消费。(11)2012年,王某将其2011年收受郭某某等人的贿赂款274.5万元、收受礼金款、倒卖字画和楼房所得混同后,将其中的815万元以现金形式分3次交给赵某某存入银行卡中,用于王某在北京倒卖楼房和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其中:515万元用于王某某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楼房一套,购房款共计685 万余元,剩余的170 万余元为王某某向赵某某的借款(后该楼房出售,王某某根据王某安排将该售房款共850万余元全部转给赵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等人,赵某某又将该款中的242万元转给魏某某赚取利息,后魏某某根据王某安排将本息共计280万元转入胡某某账户)。其余300万元,由王某出借给王某某赚取利息,后王某某陆续归还了该300万元,其中:100万元还入了赵某某持有的杨某某银行卡中,后在王某安排下,赵某某将这100万元转入王某某账户;王某安排王某某给王某某账户转入81.6万元;100万元转入王某某持有的林某银行卡,后被王某某投资、花用;25万元转入王某某持有的高某银行卡,后被王某某投资、花用。(12)2012年,王某将其2011年收受郭某某等人的贿赂款274.5万元、收受的礼金款、倒卖字画和楼房所得混同后,将其中的5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苏某某。之后,苏某某根据王某安排将该50万与王某安排转给其的另外250万元共计300万元出借给万某。2012年至2013年,王某将其2011年收受郭某某等人的贿赂款588万元、收受的礼金款、倒卖字画和楼房所得混同后,将其中的222万元以现金形式分5 次交给王某某。之后,王某某根据王某安排用该款帮王某购买了8根共重6500克的金条。(13)2012年,王某将其2011年收受郭某某等人的贿赂款274.5万元、收受的礼金款、倒卖字画和楼房所得混同后,将其中的230万元以现金形式分2 次交给任某某。之后,任某某按照王某安排将其中的120万元出借给王某某,100万元借给万某,10万元借给张某。(14)2013年,王某将收受的受贿款、收受的礼金和倒卖字画所得混同后,将其中的27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周某某,后周某某根据王某安排,将该款出借给G省H公司,用于赚取利息,后H 公司归还本息共计310万余元,周某某按照王某安排,将其中130 万余元转入胡某某账户,180万元用于购买字画。2017年初,王某安排胡某某将保管的400万元转给自己。(15)2013年,王某将收受贿赂款款、收受的礼金款、倒卖字画所得混同后,将其中的10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王某某。之后,王某某根据王某安排将该款出借给万某用于赚取利息。(16)2014年,王某将收受礼金款、倒卖字画所得混同后,将其中的13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其中24.6万元用于家庭开支,剩余资金在其银行账户和家中存放。(17)2017年,王某将2014年至2016年收受贿赂款共57万元与出借后于卢某某、苏某某、任某某和王某某处收回的资金混同后,将100万元交给其特定关系人王某某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另外,购置车辆、书画收藏和买卖玉器、购买保险也是其洗钱的方式,但是比例不高。
由此可以看出,在王某洗钱案中,特定关系人多,关系网络复杂,洗钱方式多样,多次多重洗钱,隐蔽性更强,可谓“洗钱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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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的脉络贯穿古今,只要职务领域有犯罪发生,其相伴相生的洗钱活动就会展开。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精通职务犯罪领域的洗钱活动是基础标准,如果不能达到该标准,则很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判断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等。将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是司法机关的终极目标。每一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有面临职务犯罪领域洗钱案件的可能性。......
2023-08-15
金融机构分别在立法主体规制完备性、被监督范围全面性、违法责任承担惩罚性三个方面均存在很大的问题。证券市场的准入是犯罪活动发生的门槛,注册制无疑是不利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的反洗钱监督调查工作开展的。保险业的主体有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投保人等,在职务犯罪领域洗钱行为中涉及的主体主要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惩罚信息中,银行业占据了过半数......
2023-08-15
(一)研究的创新点职务犯罪领域洗钱是一种常见的犯罪现象,但是由于法律和反腐败治理体系存在漏洞,职务犯罪领域洗钱在国家的反洗钱机制中,法律惩治往往被上游犯罪的惩治所遮蔽,因此,无论执法过程还是公民认知,都无法得到彰显。本书将我国职务犯罪领域洗钱与反洗钱问题作为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和国家反腐败治理体系建构的重大课题提出来研究,在以下几方面具有创新性。一是研究方法创新。......
2023-08-15
由于腐败所得是非法不当得利的组成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如何将非法不当得利通过合法的形式和途径加以合法化,就成了职务犯罪领域洗钱的主要动因。通过对洗钱案例的抽样调查,一项对我国255个洗钱案例研究结果显示,我国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银行业、房地产业和证券业。......
2023-08-15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6条就全面规定了关于洗钱司法协助的内容,这是迄今有关司法协助方面的最佳国际标准。在英国,它参与反洗钱立法,制定发布反洗钱的监管制度。各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公约及国内法对国际司法协助、引渡及资产追回方面,都大致达成了FATF 建议的标准。......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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