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的脉络贯穿古今,只要职务领域有犯罪发生,其相伴相生的洗钱活动就会展开。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精通职务犯罪领域的洗钱活动是基础标准,如果不能达到该标准,则很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判断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等。将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是司法机关的终极目标。每一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有面临职务犯罪领域洗钱案件的可能性。......
2023-08-15
本书针对职务犯罪领域内的洗钱问题,从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研究内容中的四大调研指标,即立法状况、执法状况、司法状况以及守法、普法状况出发,认真梳理研究G省反洗钱工作在这四大方面存在的问题,力图从区际状况梳理出破解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研究不优、发展后劲不足的对策建议。课题组调研以G省为样本,主要涉及的行业、部门有:银行业和银行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G省分行;证券交易和管理机构;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L海关、省高院、省公安厅;国有企业3家,配合机构为上述访谈对象的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还有拍卖公司3 家,律师事务所2 家。通过对上述行业和部门的调研,全面而合理地研究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课题组采取学术处理,提出了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研究体系。通过对G省特定部门和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的研究,借助指标体系进行评估,以期发掘和分析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改善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的对策。
课题组经过认真的调研和访谈,结合专家意见,通过德尔菲法和头脑风暴法的实施,就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提出初步的设计构想。在设计相关指标体系时,课题组主要考虑了三个因素,即G 省实际情况、国内和国际原有体系以及高效便捷这一标准。通过这三个因素的考虑,最终设计的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研究指标体系由二级指标构成,具体如下:
一级指标,即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总体状况。
二级指标,即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中的具体状况,包括4个指标构成,分别为职务犯罪领域内反洗钱的立法状况、执法状况、司法状况以及守法、普法状况。
在评估时,除了指标体系的建立,还需要对每项指标进行统计分析。除了主观赋权法以外,还有直接比较法、对偶比较法、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等。
(一)调研整体介绍
课题任务下达后,课题组成员分成三组,首先对G省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和样本抽查。调查采取了三种方式:一是问卷调查;二是现场结构式调查;三是实地走访有关政府与企业调查。经过全面系统的论证与修改,课题组独立研究编制了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研究的重点及对策研究的核心内容,即“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调查”,依托问卷调查,结合实地调研、样本抽查,科学开展了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的评估与分析工作。其中,课题组有意识地淡化主观研究内容,加大问卷调查的客观比重,注重调查问卷分析成果运用。该调查共分为两部分:一是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的总体状况调查;二是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的相关问题调查。
本部分又包括四个部分: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中的立法状况调查;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中的执法状况调查;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中的司法状况调查;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中的守法和普法状况调查。其中,第一部分为5个项目,主要调查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立法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为2个项目,主要调查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监察执法和行政执法问题研究样本对象的基本情况;第三部分为2个项目,主要调查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研究样本在司法方面的基本情况;第四部分为2个项目,主要调查社会文化、社会公众与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研究样本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问卷的设计与实施
为了更好地获取关于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调研分析的一手资料,课题组通过网络问卷调查、现场问卷调查以及深度访谈三种调查方式,了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代表对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的观念和看法,通过分析整理,将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汇总比较,得出最终的调查结论。
课题组采用的调查方法之一为问卷调查法,这是目前国内外社会调查中较为广泛使用的一种方法。问卷是指为统计和调查所用的、以设问的方式表述问题的表格。问卷法就是研究者用这种控制式的测量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度量,从而搜集到可靠的资料的一种方法,大多用邮寄、个别分送或集体分发等多种方式发送问卷,由调查者按照表格所设问题填写答案。一般来讲,问卷较之访谈表要更详细、完整和易于控制。问卷法的主要优点在于标准化和成本低。因为问卷法是以设计好的问卷工具进行调查,问卷的设计要求规范化并可计量。
本次课题组的问卷调查对象主要是政府事业单位人员及社会市场特定行业经营者,经统计共有250名受访者参与现场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则是在问卷调查者中,抽取了个别调查对象配合问卷调查。
访谈调查法(interview)又称晤谈法,是指通过访员和受访人面对面地交谈来了解受访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心理学基本研究方法。因研究问题的性质、目的或对象的不同,访谈法具有不同的形式。根据访谈进程的标准化程度,可将它分为结构型访谈和非结构型访谈。访谈法运用面广,能够简单而迅速地收集多方面的工作分析资料,尤其是在研究比较复杂的问题时向不同类型的人了解不同类型的材料。
由于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调研的重要考察对象,故本次访谈调查抽取的调查对象均为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课题组成员与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部分行业企业负责人面对面的交谈,以结构型和非结构型访谈的形式,就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度访谈。因部分访谈结果具有普遍意义,遂将此类结果转化为部分问卷调查内容。
(三)深度访谈情况介绍
本次访谈式调查选取了G 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L 市海关和拍卖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中国人民银行G 省分行提供了50个洗钱典型案例。对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进行了访谈与问卷调查,通过对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发放问卷和结构型、非结构型访谈,了解他们对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的认知感受。
课题组实施的本次调查,主要针对职务犯罪领域内的反洗钱工作而展开。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制度已基本确立。调查对象对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问题中的法律法规、执法体系建设、司法体系建设和守法普法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有一定的认知。在防范职务犯罪过程中,营造良好的反洗钱理念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反洗钱的实际调查中发现,存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方面的不满意情形,当前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工作待完善之处尚多。因此,本次调查将从反洗钱立法(制度)、执法、司法、守法与普法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1.对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的相关立法、制度现状的考察。在调研中,针对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制度方面,课题组重点考察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职能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情况;二是各职能部门执行反洗钱犯罪和洗钱关联犯罪的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和措施设置情况;三是各职能部门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测的具体措施及其成效的考察;四是各职能部门对洗钱风险的评估体系的构建情况。
(1)各职能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情况。通过各职能部门近5年(2012—2017)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工作,定期评估清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公开情况,考察职务领域反洗钱制度的常规化管理状况。在本次调研中发现,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内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基本做到相关登记、备案、评估、公布等工作。但是,围绕反洗钱工作而展开的具有部门特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阙如。与之相关联的备案登记工作,定期评估清理部门反洗钱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布、公开情况整体资料不足。这反映出相关制度与体系建构不足的问题。
(2)各职能部门反洗钱相关政策、制度设置情况。通过各职能部门(2012—2017)执行反洗钱犯罪和洗钱关联犯罪的政策、制度规定和措施设置情况,可以看出反洗钱工作在职务犯罪领域的预防和监管情况。因为政策和制度规定以及相关措施设置是各部门采取相关执法工作的重要前提,所以,考察各部门反洗钱犯罪和洗钱关联犯罪的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和措施设置情况基本反映了本部门反洗钱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和程序。
(3)各职能部门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测的具体措施及其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对洗钱风险的评估体系的构建情况(评估指标、评估机制);对跨境异常资金的监控情况;洗钱风险预警的设置情况(含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预警);从事治理反洗钱犯罪的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情况;对反洗钱工作的相关技术支持情况(新技术、新设备使用情况);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情况(含内容、规模);反洗钱内控机制、管理人员责任以及履行反洗钱义务执行力的情况;系统内涉及职务犯罪及洗钱犯罪案件数量、案件办理、案件类型及代表性案例情况;系统内涉及收税不开票、开大头小尾票、贪污税款、异地转移税款的犯罪案件数量、案件办理、案件类型及代表性案例情况;反洗钱案件侦办、协查相关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对反洗钱工作电子化信息的建设和共享情况。
(4)L市海关对洗钱犯罪案件的线索处理情况和协查相关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2012—2017)。L 市海关发现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个人出入境超额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案件。外资、国内企业洗钱犯罪;公民借助企业洗钱犯罪;洗钱犯罪的方式、途径、规模、特点等进行文字性说明。海关对可疑交易线索处理的情况。海关对领导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或相关线索的情况;就洗钱犯罪的方式、途径、规模、特点等进行文字性说明;海关参与治理洗钱犯罪案件面临的困难和政策需求;参与治理洗钱犯罪的对策;参与治理洗钱犯罪的政策建议。
2.对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中的执法现状的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授予行政监察权力的国务院监察机关,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各级监管部门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相应检查、调查、建议和行政处分的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已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中,监察部门被列为重要的成员单位。其目的是:一是重视监察队伍的思想建设;二是组织效果方面,积极开展内部督查,完善内控机制,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严肃对待;三是重视监察部门反洗钱制度实施效果;四是解决监察部门反洗钱内部分配问题。此外,还要考察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行政执法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情况。
3.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中的司法现状的考察。(1)职务犯罪领域检察院反洗钱工作现状;(2)职务犯罪领域法院反洗钱工作现状(受案率)。了解到司法保障有待改善,公检法司法机关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为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等问题。
4.对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中的守法和普法现状的考察。(1)职务犯罪领域内反洗钱中的守法现状;(2)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中的普法现状。
通过深度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掌握可知,在职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G省分行对反洗钱机制、法律、制度、政策掌控程度最好,反洗钱队伍素质较高,反洗钱的技术支持好;海关的专门化程度较高,运行机制中,对国家海关负责,对上不对下,横向对接和联系都具有内卷化倾向;审计部门针对反洗钱的工作内容不充分,审计信息不公开;市场监督部门、商业银行反洗钱体系不健全、工作不系统,具有应付任务的现象。有些职能部门把反洗钱与经济“放、管、服”对立起来,对经济运行状况的监管和以反洗钱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经营环境改善协同不起来。访谈中发现,拍卖业、典当业、律师业、证券业虽然都参与洗钱活动,行业的管理部门也对有些洗钱活动知情,但是,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其法律制度规范的细化程度不够。
(四)问卷样本选取及结果分析
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50 份,回收问卷237 份,其中有效问卷221份,有效率为88.4%。这里采用的是SPSS 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在这221 名调查对象中:在性别结构方面,男性被调查者占比68.4%,女性被调查者占比31.6%;在年龄结构方面,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 岁至45 岁,占比69.2%,46 岁至60 岁占比22.7%,这二者共占比91.9%,其他年龄段人群占比8.1%;在调查对象的任职岗位方面,普通职员最多,占比33.5%,其次分别为中层管理人员(27.7%)、企业法人(12.2%)等。总体而言,调查对象是具有反洗钱职责和可能参与洗钱的单位和个人,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以下为此次问卷调查表:
1.您熟知反洗钱相关的法规、政策吗?
2.您认为反洗钱工作与您工作的关系是:
3.您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原因是:
4.您认为本部门是洗钱犯罪的:
5.您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态度是:
6.您认为本部门是职务犯罪的:
7.您认为本部门是防治洗钱犯罪的:
8.您认为洗钱犯罪治理中的问题有(多选题):
9.您认为职务领域洗钱犯罪应属于(不定项):
10.您认为职务领域洗钱:
11.您认为本部门除了接受上级部门的监测外,是否需要接受内部或外部第三方对本系统内反洗钱政策的常规审查?
12.您所在的单位是否就反洗钱法律政策展开系统的培训、交流和学习?
13.对于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的交易,您所在的单位在其识别和报告上有无相关政策或操作规程?
14.您所在的单位是否被要求收集相关企业经营活动信息?
15.您所在的单位是否对提供有价值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上述问卷的统计数据表明:一是无论是反洗钱机构的人员还是一般公民,对反洗钱相关的法规、政策的熟知程度不高,大多为知道反洗钱制度,对详细内容并不十分了解。这和课题组深度访谈时现场考察的情况大体一致,也印证了反洗钱法治教育不足的实际情况。问题2说明,参与问卷者对反洗钱的认知程度也与其工作的相关性呈正比,“关系很大”的属于反洗钱专门人员,只占16.74%,反洗钱与大多数人的工作关联性不高。问题9 和问题10 显示,公民对洗钱犯罪的性质和特点认知程度较低,大多分不清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区别,相当多的人对洗钱犯罪的惩治持有错误观念。从问题12 可知,我国对反洗钱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相对欠缺。二是洗钱犯罪与行业、部门的职能特点相关。一般来讲,金融、贸易、产业、拍卖等行业领域洗钱活动较多,反映洗钱犯罪“多发领域”的行业少,占10.41%;“偶发领域”的行业多,占78.28%;本部门是职务犯罪“多发领域,重点防治”的占13.12%,“一般领域,加强防范”的占51.58%,“个别案例,警示即可”的占35.29%,说明洗钱犯罪总体上与个体行为关系紧密,与多数行业关系不紧密,职务领域犯罪洗钱的个体特征明显,与洗钱者的权力大小和上游犯罪所得关联程度高。三是在我国反洗钱有良好的公民基础。问题3显示,公民总体上对反洗钱的支持程度较高,回答“职责所在”的占15.84%,“公民义务”的占61.54%,可见公民参与反洗钱工作的主流是正导向的,体现出公民责任意识较强。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态度,“应大力惩治”的占49.32%,“积极协助惩治洗钱行为的活动”的占42.99%,合计占92.31%。四是对本部门的认知,认为本部门是防治洗钱犯罪的“协助部门”的占56.56%,是“关联部门”的占35.29%,可见大部分部门在分工协作中的主动性一般。关于洗钱犯罪治理中的问题,认为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治理困难”“职能部门权责不匹配,各部门协同不够”“洗钱途径多,治理手段少”“洗钱犯罪隐蔽,不易发现”占主导地位,说明我国反洗钱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反洗钱的效能有待提高。问题13 至问题15 也显示出我国反洗钱监督机制的社会化程度不高,缺陷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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