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职务犯罪领域反洗钱调研的重要考察对象,故本次访谈调查抽取的调查对象均为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课题组实施的本次调查,主要针对职务犯罪领域内的反洗钱工作而展开。......
2023-08-15
中国的反洗钱机制,是参照国际标准,立足中国国情,在刑事立法、预防措施、制度安排和国际合作等基础上,确立了中国反洗钱法律、监管和组织机构的基本框架,基本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和组织机构体系。
(一)将洗钱罪纳入国家立法法律与法规体系
洗钱犯罪的规定从较为笼统而单薄的规定逐渐发展成为一个较为庞大而有体系的罪名,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和经济市场化的发展,涉及洗钱的犯罪逐步增多,由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并没有规定洗钱罪这一罪名,当时对于洗钱犯罪的治理于法无据,因而惩治不力。1989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制裁毒品犯罪的缔约成员国之一,势必负担起打击毒品犯罪这一责任,这一时期是我国对洗钱罪规定的萌芽期。我国最初的反洗钱刑事立法主要体现在《刑法》(1997年)第191条之规定中。1997年3月14日,我国《刑法》真正具体地规定了洗钱罪,对于洗钱罪的犯罪内容、犯罪主体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目前,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以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为主线,以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部规章为扩展,最终形成了2006年颁布的专门性的《反洗钱法》。2006年,我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006年、2020年修订《刑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在内的核心条款,覆盖了主要的洗钱行为。洗钱罪的规定沿用至今,经过不断发展,已经愈发完善起来。我国的法律对洗钱罪的规定越来越严格,各个银行已经着手打击洗钱犯罪。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专门设立反洗钱机构,有利于控制洗钱犯罪。在我国的法律法规方面,关于控制洗钱罪的条款也变得越来越详细。将洗钱罪从刑法当中单列出来,完善了它的犯罪构成,对其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我国也将单位犯罪纳入洗钱罪的范围之内,这一主体的加入丰富了洗钱罪的内涵,也符合洗钱罪主体的内在要求,我国对洗钱罪的规定很好地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总体上,反洗钱方面已有相当规模的法律法规。以“反洗钱”为关键词,根据效力级别,现有:法律1 部,行政法规1 部,部门规章60 部,行业规定12 部,地方规范性文件52 部,地方工作文件77 部;发布部门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机构,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地方立法部门,还有各个银行。
(二)法律上确立了中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对2003年颁布的三个反洗钱规章进行了修订,相继颁布或会同有关部门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四个反洗钱规章,将反洗钱监管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调整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路径、时间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成立了反洗钱局,承担原由公安部负责的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协调职责,在《反洗钱法》起草、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申请加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目前已与大多数金融机构实现了数据的联网报送,形成了覆盖全国金融业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网络。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检查和调查,并与公安部门等在案件协查方面建立了合作机制。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职能、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实现了反洗钱本外币的统一管理。现在,中国人民银行36个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都设立了反洗钱机构,为反洗钱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审议通过《反洗钱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双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洗钱机制,部际联席会议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的双机制全称是23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2004年建立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邮政局、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等22个部门作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同时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自2004年起持续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自2004年以来,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为了更好地履职,参照国家层面的反洗钱联席制度,地方协调机制被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探索建立起来。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行为;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监察部门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已形成较为完备的运作机制。到2005年12月末,建立起了省级地方政府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合作机制、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情报会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大区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均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或部门,并于2007年开始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制度,有效防范和打击了洗钱犯罪,维护了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中国洗钱治理加入了反洗钱国际合作体系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认真执行联合国有关反恐决议,履行国际义务,积极参加反洗钱国际组织的活动,我国已经是多个反洗钱组织的成员国之一。迄今为止,我国同时签订了多款反洗钱国际公约,例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反洗钱执法团队与其他国家进行协助调查、引渡嫌犯、追回财产等工作,将会大大提高跨境类案件的结案率,这也表明了我国对职务犯罪领域的洗钱案件追究到底的决心。2004年我国与有关国家一起创立了区域反洗钱国际组织——欧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EAG),2007年成为全球反洗钱国际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正式成员。[1]在这种区域性跨国反洗钱组织中,我国均是较早加入的成员国。FATF 是全球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制定了AML/CFT标准。该组织在不断调整战略方向的同时,其40 项建议不断革新,旨在发现最新形式的洗钱手段,并给出处理建议。最新一次的修订在2018年10月,修订R.15 并添加新定义——“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以阐明AML/CFT 要求如何应用于虚拟资产。我国加入该组织后,在互评中一直保持着成员国身份。在国外,大多数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如捷克的洗钱预防部门、立陶宛独立的反洗钱机构、罗马尼亚的全国预防和控制洗钱局、斯洛文尼亚的预防洗钱局、马其顿的预防洗钱委员会等。其中,捷克与马其顿的反洗钱机构设在财政部下面。
我国在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中,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开展情报交流、合作培训、协助调查、追回财产、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等多方面国际合作。截至2008年2月,我国已与14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签署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协议。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为积极推动国际金融情报交流,与意大利、芬兰等7国签署金融情报合作文件,在互换信息、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有利于增强未来各国间长效的跨境洗钱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真正做到重拳出击。2018年,我国与德国、日本、巴拿马、捷克等国开展11 轮双边引渡、司法协助条约谈判,完成与奥地利、塞浦路斯、巴拿马等7个国家共9 项司法协助类条约签署,完成与巴巴多斯、格林纳达3 项条约的批准,完成与印度尼西亚、巴巴多斯等国4 项条约的生效,启动与加拿大、比利时、伊朗等国9项条约批准程序。全年共向外国提出33 项引渡请求,引渡回20 名外逃人员,处理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9 件,处理外国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的刑协请求201件,向外提出刑协请求6件,相关案件大多涉及洗钱罪或者有关上游犯罪(源自《中国反洗钱报告2018》)。同时,在跨境洗钱案件发生前防患于未然。反洗钱执法团队的执法依据不仅应启动于跨境案件发生之后,还需在日常就应当加强同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尤其是洗钱类犯罪猖獗的、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或有些相应特殊政策的发展中国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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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分别在立法主体规制完备性、被监督范围全面性、违法责任承担惩罚性三个方面均存在很大的问题。证券市场的准入是犯罪活动发生的门槛,注册制无疑是不利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的反洗钱监督调查工作开展的。保险业的主体有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投保人等,在职务犯罪领域洗钱行为中涉及的主体主要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惩罚信息中,银行业占据了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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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职务犯罪主体逐渐成为一个“精英”群体,但因为个体差异,职务犯罪者进行职务犯罪和洗钱犯罪,既有群体特点,也有个性特点。其中,洗钱犯罪过程中的因素可分为个人因素、环境因素和其他因素,这三个因素是本模型的自变量。洗钱犯罪结构方程的内生变量为上游犯罪类型和资金转移途径,其中将上游犯罪类型设置成中间变量,将资金转移途径设置成因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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