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职务犯罪与反洗钱问题研究:主要洗钱类型

职务犯罪与反洗钱问题研究:主要洗钱类型

【摘要】:由于腐败所得是非法不当得利的组成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如何将非法不当得利通过合法的形式和途径加以合法化,就成了职务犯罪领域洗钱的主要动因。通过对洗钱案例的抽样调查,一项对我国255个洗钱案例研究结果显示,我国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银行业、房地产业和证券业。

洗钱的核心是将非法不当得利,通过一定的合法性交易形式和渠道,转为形式合法收入的过程。与贩毒、赌博、黑恶势力的洗钱不同,职务犯罪领域洗钱更注重体制的合法性,就国家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职务犯罪所得的身份合法性拷问非常明显,作为贪腐者,收入所得与职务身份关联性极强,一旦脱离职务身份,其收入来源非常有限,这也从反向规范了拥有一定职务的人员,其合法收入的范围。合法收入基本上是制度性安排的结果,具有有限性、规范性、透明性,拥有一定职务的人员,一旦拥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收入,基本可以定性为腐败所得。由于腐败所得是非法不当得利的组成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如何将非法不当得利通过合法的形式和途径加以合法化,就成了职务犯罪领域洗钱的主要动因。从我国已经承办的洗钱犯罪看,职务犯罪领域洗钱活动主要有:

(一)通过拍卖行业的洗钱

拍卖行业洗钱,具有频次高、隐蔽性强、关注度低、不易被跟踪监督的特点。作为职务犯罪者,一般进入拍卖行洗钱,重点是将持有的有价值的艺术品、古董、房产等变现,也有将低附加值的艺术品、古董、房产伪造成高价值的艺术品、古董、房产,然后通过拍卖程序,以自我循环或者与行贿者达成协议,行贿者以竞买人身份或委托竞买人参与拍卖,受贿者以委托人身份参与拍卖,看似正常的拍卖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职务犯罪所得洗钱交易。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委托人与竞买人串通拍卖。在拍卖行业,艺术品拍卖是常见的洗钱方式之一。例如,某艺术品以超高价成交,并且明显违背常理,这很可能就是竞买人之间因为洗钱等目的进行的恶意串通。这种假拍实际上是不需要与多个拍卖人串通的,串通只能增加洗钱的成本和风险。委托人只要找到某个自己相信的人来充当买家,即可实现其目的,买家的应价达到拍卖标的底价即可。某些时候,拍卖机构明明知道该类型藏品不是其所称的年代,或者市场价格没有委托人要求的那么高,但是因为确定拍卖底价是委托人的权利,所以拍卖机构往往明知有问题也不主动点破,再加上能够增加拍卖行自身收入,因此大多会默认拍卖交易。这种行为常见于书画艺术品交易,竞买人本身就是行贿之人,名为拍卖,实为利益输送,拍卖实质上是为了掩饰利益输送,使其看上去具有合法性。

2.委托人与拍卖人串通拍卖。这种类型的拍卖往往是委托人为了手中的某类藏品能够以高价成交而进行的,目的是散布制造虚假成交信息,吸引其他买家出手。此类型拍卖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段,经过多次拍卖才能实现其烘托市场的目的。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达成默契或事前达成利益分享条件,将职务犯罪委托人手中的所谓“高价值”的拍卖标的物,在营造的某种拍卖气氛中,诱导多个买家出手,将委托人手中的所谓收藏,如油画、名人字画、玉器、木雕等藏品,予以拍卖。由于当前的拍卖机构没有法定的鉴定义务来监督进入拍卖市场的藏品的真实性,也没有能力对藏品进行鉴定,按照拍卖行规,一旦将来竞买收藏者发现问题,也不能向拍卖机构或委托人追诉,损失最终由接盘的买家承担。这种拍卖的重点是看似增值,实则“洗白”变现,职务犯罪人将持有的相关藏品通过拍卖既变现又增值。

3.委托人与竞买人都是拍拖者的拍卖。拍卖机构与真正的委托人达成协议,进入拍卖行的委托人和竞买人分别是真正的委托人(职务犯罪的拍品持有人)和拍卖机构内部人员;或者指定的竞买人、形式上的委托人共同谋划,进行一次小范围的拍卖活动,经过这个程序,将所谓的拍品变成一次买卖。实际上,拍品持有人、委托人、竞买人归根到底都是一个人,拍品持有人指定一个拍卖委托人和几个竞买人,进行了一次拍卖表演,所有资本都是职务犯罪所得,所谓的拍品持有人,实际上就是职务犯罪者将手中的非法所得,在交付了协调好的拍卖佣金之后,顺利“洗白”上游犯罪所得,这种拍卖本质上就是为了洗钱。

(二)通过投资形式的洗钱

职务犯罪所得的积累,大多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由于职务身份所限,长期积累的职务犯罪所得要获得一个合法的身份证明,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投资经济活动。

1.经营型洗钱。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的一项研究对101个参与洗钱的单位的性质、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和所在地进行了抽样调查与分析。在抽样调查的101个洗钱单位中,公司企业最多,占84.2%;其余均是个体工商户,占15.8%。研究中未发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该类洗钱的案例。此项研究对42个洗钱单位的注册资金进行了抽样调查,注册资本总额达到6.98亿元,平均每个单位注册资本约1701.8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公司最多,占47.2%。[1]职务犯罪领域的投资性洗钱,与整体的单位洗钱成正相关关系,课题组在实证研究时发现,由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明确,单位基本不属于营利性行业,所以洗钱者一般不会进入这些单位。而生产和经营性企业有多种平衡账务的需求和技术,洗钱者将上游犯罪所得经过多次技术处理,达到账务的平衡,从而掩盖其非法性,达到洗钱的目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抽样调查94个单位的所属行业信息显示,其中:贸易行业(含进出口贸易)单位参与洗钱的案例最多,占39.4%;零售、房地产和投资行业的单位,这些行业单位参与洗钱的案例分别占18.1%、14.9%和12.8%。[2]此外,还有一定比例的洗钱单位从事咨询、再生(如废品回收)、金融交通能源等行业或领域,部分案例还涉及餐饮服务、来料加工、批发零售、药品等行业。洗钱者通过经营性投资,既可以洗钱,也可以实现犯罪资金的增值。

2.保值型洗钱。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的一项洗钱犯罪资金流向分析显示,洗钱犯罪活动往往通过一些合法行业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容易被洗钱犯罪利用的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支付清算业、拍卖业、典当业、律师业、会计师业、房地产业、博彩业、影视娱乐业等。通过对洗钱案例的抽样调查,一项对我国255个洗钱案例研究结果显示,我国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银行业、房地产业和证券业。其中,涉及银行业的案例数量最多,占到样本总数的74.5%;其次是房地产业和证券业,涉及该行业的案例数量分别占到样本总数的9.8%和8.2%;涉及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支付清算业、拍卖业、典当业、律师业、会计师业、博彩业、影视娱乐业的案例比例基本在0.4%~3.5%。[3]由于投资性洗钱主要是经过经营过程实现的,参与洗钱的单位、机构有丰富的资金和财务平衡工具及技术,隐蔽性极强,也不易被审计部门察觉,尤其是制度规范性较差的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空壳公司,是职务犯罪领域洗钱的常用渠道。一项145个案例的犯罪资金流向的行业信息研究显示,我国洗钱犯罪资金主要流入金融、房地产和投资领域。其中,流入金融领域的洗钱案例数量最多,占样本总数的40%;流入房地产和投资领域,相应案例数量分别占样本总数的24.5%和16.2%。一项54个案例的分析显示,我国洗钱犯罪资金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及银行理财产品,相应案例数量分别占样本总数的31.5%和18.5%。除此之外,贵金属、保险产品、高档用品、期货类产品、基金产品、影视剧、艺术品或收藏品都可以成为投资对象。

(三)通过金融工具的洗钱

1.通过现金存储洗钱。在具体的洗钱案件中,洗钱者运用的洗钱方式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已经总结出来的典型洗钱方式不下十几种。课题组抽样调查了273个具有典型洗钱方式的洗钱案例,分析发现通过银行账户洗钱的案例占到样本总数的66.3%;其次是通过银行卡和现金交易洗钱,分别占41%和38.5%;通过投资方式(包括金融投资和实物投资)洗钱的案例占到样本总数的1.8%。此外,通过地下钱庄、虚构交易(债权债务、担保、收入)、票据、现金密集型场所、典当(租赁或买卖)、现金走私以及其他方式洗钱。在上述洗钱犯罪活动中,“自行洗钱”者占主导,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对237个洗钱案例的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52.7%的洗钱案例为上游犯罪人自行洗钱,最为常见的自行洗钱方式是现金业务洗钱,由于现金业务灵活方便、自控性强,洗钱者通过有效隔断交易信息链条,规避法律政策,逃脱金融和警方的监控。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数据分析看,现金交易占64%[4]

图1 典型洗钱方式的洗钱案例(273个)抽样调查比例

2.通过特定关系人洗钱。上游犯罪主体与洗钱犯罪主体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特定关系,如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等,这种关系使洗钱犯罪组织性更强。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对320个洗钱案例中犯罪主体的特定关系进行了抽样调查,其中犯罪主体之间存在特定关系的有69 例,占21.6%。在这69个洗钱案例中,洗钱犯罪主体之间为家庭成员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的占79%;其次是雇佣关系,约占21%。犯罪主体之间存在情人关系的占到10.1%。有专门的洗钱人员独立进行洗钱或者与上游犯罪人共同洗钱的案例占42.2%。

3.通过专业代理人洗钱。从事洗钱活动的特定行业人员或单位利用特定行业优势,帮助职务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通过对洗钱案例抽样调查,发现有44个案例存在特定行业人员参与洗钱犯罪活动的情况,占抽样调查案例样本总数的10.8%(作为此项统计的样本总数,样本数量有限,仅作为辅助定性分析)。在这些特定行业人员洗钱案例中,涉及银行工作人员洗钱的最多,占50%;涉及保险、律师行业人员洗钱的案例分别占4.5%和2.3%。本次抽样调查暂未发现证券期货行业人员参与洗钱的案例。

上述情况说明,我国洗钱犯罪仍以上游犯罪人自行洗钱为主,但已经具备一定的专业化程度。职务犯罪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虽然具有明显的组织性,但仍以上游犯罪人自行洗钱为主,洗钱犯罪主体之间的特定关系并不明显。洗钱犯罪单位以公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多数经营规模较小,经营范围以贸易、零售、房地产和投资行业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