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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维公司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及责任判决待定

【摘要】:因本案尚且在审理之中,最后的审理结果以及法院会判决福维公司应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应做出什么样的措施弥补其污染造成的损失尚未可知。不置可否的是,福维公司要为其自身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本案尚且在审理之中,最后的审理结果以及法院会判决福维公司应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应做出什么样的措施弥补其污染造成的损失尚未可知。不置可否的是,福维公司要为其自身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在福维公司开创时期以及企业发展最为迅猛的时期尚未完善,许多制度都处于探索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我国环境法主要制度都是在实践以及对国际社会立法的借鉴中得以确定的,故福维公司存在的污染问题难以整改不是个案,其背后也折射出老牌企业在中国绿色经济的发展下想要实现快速转型是较为困难的。一些老旧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方式在过去企业鼎盛的年代里或许确实为企业利润创收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但是在经济日益发展而资源却日益短缺的今天,企业开发新兴环保技术实现生产才是令其在当代依旧焕发活力、充满企业竞争力的根本保障。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或许立足于整个生态环境,福维公司的排放不足以造成大环境的大影响,但污染不从源头予以治理,我们又要如何尽快打赢污染防治的攻坚战。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美丽中国需要司法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通过本案司法保护,形成刚性约束。我国环境法多年的修改方向从发现污染对症下药到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绝非只是立法的进步,这是法律投射出的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绿水青山方才是金山银山。

【注释】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