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破坏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此案是依据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立案开庭的全国首例畜禽养殖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引导意义。相关部门对协议约定的修复方式有意见和建议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2023-08-15
案件之所以能成功调解,主要基于如下方面:
1.庭前作了很多准备工作。因为本案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审理极为谨慎。在5月初,法院就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前会议,主要对案件的事实交换证据,并组织前期的调解。当时原、被告对部分条款已经达成初步意见。此次经过法院释法明理及说教,当事人遂在原有分歧中,达成共识。
2.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的贯彻。原告作为公益组织,为维护公益,做了很多的努力。法院通过长期的生态环境审判实践,认真贯彻落实破坏—恢复的生态修复司法制度,将公益诉讼与修复性司法有益结合,达到了说教作用,也为案件能顺利解决提供理念。
3.被告的环保意识提升。被告逐步认识到自身违法扩建养殖场对林地造成的破坏,其对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及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有了进一步了解。被告也当庭表示,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生态环境角度出发,愿意对破坏行为进行补救,修复受损的环境。
4.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协调作用明显。市法院历来重视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诉调对接,认真开展无缝衔接工作。本案中,市检察院、市林业局、连江林业局作为支持起诉人,不但提供了专业的意见,也在协调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为此次达成最终的调解协议奠定基础、发挥作用。
吴安心:生态破坏更需要恢复性司法保护
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可以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本案调解书当庭向双方送达,按规定30天公告期满后,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正式生效。调解书具有和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义务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的好处,首先在于调解书内容由双方自愿达成,被告往往自愿履行,可以及时修复因非法占用林地而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其次在于节省了诉讼成本。如果判决结案,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要以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意见为根据,而高昂的鉴定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原告胜诉的,一般按胜败比例决定由被告负担。无论是原告先行垫付,还是被告败诉后按比例负担,都会增加诉讼成本。
生态破坏更需要恢复性司法保护。对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关注的焦点应在生态修复结果上。本案被告自愿修复因非法占用林地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对同类案件的被告有示范作用。
本案作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福州市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曾被“福建东南网”、《福建法制报》、“福建新闻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引发了社会各方关注,对于推进司法力量在生态环境领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案件移转了生态破坏案件的关注焦点,从刑事责任向生态修复的社会责任转变,实行“异地补种复绿”方式,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模式。创世纪公司擅自在连江县丹阳镇坑口村非法勾挖平整土地并修建办公楼及养猪场棚等建筑物,已经造成71.8亩林地被严重毁坏,无法恢复。对于既定的事实,法院采取“破坏一片绿,归还一片绿”的举措,进一步探索完善生态恢复补偿机制,拓宽生态司法保护渠道。同时该举措也能提高行为人的环保意识,达到双赢的效果。
其次,该案运用了支持起诉机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绿家园诉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一案,是多方力量协同共进的一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本案件诉讼程序支持原告绿家园起诉,壮大了原告一方的力量,也为原告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本案能够基本按原告的诉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还得益于福州市林业局为案件审理和执行提供了专业支持。福州市林业局指导案件发生地连江县林业局编制《森林植被恢复方案》,选择确定宜林地及协调异地种植工作并对修复、结果进行验收,这些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原告实现诉讼目的。因此,在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进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和林业部门等专业机关、部门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诉讼壮大原告力量、为原告提供专业帮助等,是一次重要的尝试。
最后,适格的环保公益组织在环境生态案件中愈发发挥着重要作用。绿家园作为非营利性民间环保组织,依法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进行多方沟通和调解,在执行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进一步破解环境侵权案件执行难问题,对于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值得借鉴的意义。
有关时代责任 绿家园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集的文章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破坏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此案是依据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立案开庭的全国首例畜禽养殖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引导意义。相关部门对协议约定的修复方式有意见和建议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2023-08-15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也是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涉及法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损失的确定以及评估意见的采纳是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的另一争议焦点。但谢某、倪某、郑某认为,评估报告中无评估人具有森林资产评估的资质证件,评估人资质存疑,评估报告不能采信。......
2023-08-15
不仅连续5年举办了具有广泛影响的“生态环境共治研讨会”,而且还积极推动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从与自然之友共同提起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开始,5年中已经提起了16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12起已经结案。这些案件基本上代表了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和解决方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特别是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个开创性的案例。......
2023-08-1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第342条、第34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3-08-15
然而,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施行至今,各地社会组织和检察院发起的案件已达数千起,社会公众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认知仍相当有限。几年来,福建绿家园以原告身份发起了十余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诉讼有些依托于他们坚持多年的一线环境调查基础,也包括在畜禽养殖污染领域的持续追踪,还有在绿色金融司法实践中取得的创新成果。本书呈现的六个案例,正是福建绿家园环保法律行动的代表作。......
2023-08-15
为更清晰、直观地还原案件事实,呈现案件办理过程,现将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和诉讼材料目录》摘列如下,以兹了解及阅读。2014年7月28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以谢某、倪某、郑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三人判处刑罚。经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谢某、倪某、郑某采石破坏林地面积共计18 890.6平方米,折28.33亩。......
2023-08-15
经此次的走访、会谈与前期的多次电话沟通,2015年3月27日,长汀县环境保护局确定作为本案的支持起诉单位。5月7日,绿家园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交由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6月5日上午9时,案件在长汀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该调解协议需公告30日,如果协议内容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依法出具调解书。该案也是全国首例结案且当庭达成调解的环境公益诉讼。......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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