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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责任:绿家园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集,案件观点与评析

【摘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之所以能成功调解,主要基于如下方面:1.庭前作了很多准备工作。本案调解书当庭向双方送达,按规定30天公告期满后,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正式生效。绿家园诉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一案,是多方力量协同共进的一案。本案能够基本按原告的诉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还得益于福州市林业局为案件审理和执行提供了专业支持。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之所以能成功调解,主要基于如下方面:

1.庭前作了很多准备工作。因为本案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审理极为谨慎。在5月初,法院就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前会议,主要对案件的事实交换证据,并组织前期的调解。当时原、被告对部分条款已经达成初步意见。此次经过法院释法明理及说教,当事人遂在原有分歧中,达成共识。

2.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的贯彻。原告作为公益组织,为维护公益,做了很多的努力。法院通过长期的生态环境审判实践,认真贯彻落实破坏—恢复的生态修复司法制度,将公益诉讼与修复性司法有益结合,达到了说教作用,也为案件能顺利解决提供理念。

3.被告的环保意识提升。被告逐步认识到自身违法扩建养殖场对林地造成的破坏,其对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及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有了进一步了解。被告也当庭表示,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生态环境角度出发,愿意对破坏行为进行补救,修复受损的环境。

4.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协调作用明显。市法院历来重视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诉调对接,认真开展无缝衔接工作。本案中,市检察院、市林业局、连江林业局作为支持起诉人,不但提供了专业的意见,也在协调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为此次达成最终的调解协议奠定基础、发挥作用。

吴安心:生态破坏更需要恢复性司法保护

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可以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本案调解书当庭向双方送达,按规定30天公告期满后,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正式生效。调解书具有和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义务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的好处,首先在于调解书内容由双方自愿达成,被告往往自愿履行,可以及时修复因非法占用林地而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其次在于节省了诉讼成本。如果判决结案,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要以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意见为根据,而高昂的鉴定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原告胜诉的,一般按胜败比例决定由被告负担。无论是原告先行垫付,还是被告败诉后按比例负担,都会增加诉讼成本。

生态破坏更需要恢复性司法保护。对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关注的焦点应在生态修复结果上。本案被告自愿修复因非法占用林地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对同类案件的被告有示范作用。

本案作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福州市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曾被“福建东南网”、《福建法制报》、“福建新闻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引发了社会各方关注,对于推进司法力量在生态环境领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案件移转了生态破坏案件的关注焦点,从刑事责任向生态修复的社会责任转变,实行“异地补种复绿”方式,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模式。创世纪公司擅自在连江县丹阳镇坑口村非法勾挖平整土地并修建办公楼及养猪场棚等建筑物,已经造成71.8亩林地被严重毁坏,无法恢复。对于既定的事实,法院采取“破坏一片绿,归还一片绿”的举措,进一步探索完善生态恢复补偿机制,拓宽生态司法保护渠道。同时该举措也能提高行为人的环保意识,达到双赢的效果。

其次,该案运用了支持起诉机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绿家园诉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一案,是多方力量协同共进的一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本案件诉讼程序支持原告绿家园起诉,壮大了原告一方的力量,也为原告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本案能够基本按原告的诉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还得益于福州市林业局为案件审理和执行提供了专业支持。福州市林业局指导案件发生地连江县林业局编制《森林植被恢复方案》,选择确定宜林地及协调异地种植工作并对修复、结果进行验收,这些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原告实现诉讼目的。因此,在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进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和林业部门等专业机关、部门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诉讼壮大原告力量、为原告提供专业帮助等,是一次重要的尝试。

最后,适格的环保公益组织在环境生态案件中愈发发挥着重要作用。绿家园作为非营利性民间环保组织,依法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进行多方沟通和调解,在执行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进一步破解环境侵权案件执行难问题,对于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值得借鉴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