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此次的走访、会谈与前期的多次电话沟通,2015年3月27日,长汀县环境保护局确定作为本案的支持起诉单位。5月7日,绿家园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交由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6月5日上午9时,案件在长汀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该调解协议需公告30日,如果协议内容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依法出具调解书。该案也是全国首例结案且当庭达成调解的环境公益诉讼。......
2023-08-15
原告福建绿家园与被告创世纪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系由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提起,是福州市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立案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相关诉讼程序材料进行送达。并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上,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有很强的调解意愿。庭后,经法院组织,双方就生态修复内容、如何补种复绿、验收等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被告于2018年4月30日前,按照《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并结合连江县林业局执行的造林技术标准和要求营造 145 亩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林木胸径3厘米以上,并经连江林业局验收合格。
2.从 145 亩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验收合格之日起,被告按照《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并结合连江县林业局执行的森林抚育技术标准和要求抚育管护3年,并经连江林业局验收合格。
3.被告不享有145 亩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种植林木所有权。
4.由原告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145 亩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进行造林设计。设计文件作为被告营造、抚育管护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并作为连江县林业局验收、原告现场检查的依据。造林设计费或者专家费由被告据实承担。
5.被告不能按第一项营造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并经连江林业局验收合格,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0万元。被告不能按第二项抚育管护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并经连江林业局验收合格,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上述款项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公共生态环境修复。
6.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应从2018年起,在每年6月、12月,向法院及原告通报营造、抚育管护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的进展情况,并接受原告及社会监督。原告有权随时到现场检查营造、抚育管护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情况。
7.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5万元、差旅费5万元、调查费5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9 2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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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不仅连续5年举办了具有广泛影响的“生态环境共治研讨会”,而且还积极推动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从与自然之友共同提起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开始,5年中已经提起了16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12起已经结案。这些案件基本上代表了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和解决方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特别是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个开创性的案例。......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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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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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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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然而,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施行至今,各地社会组织和检察院发起的案件已达数千起,社会公众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认知仍相当有限。几年来,福建绿家园以原告身份发起了十余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诉讼有些依托于他们坚持多年的一线环境调查基础,也包括在畜禽养殖污染领域的持续追踪,还有在绿色金融司法实践中取得的创新成果。本书呈现的六个案例,正是福建绿家园环保法律行动的代表作。......
2023-08-1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第342条、第34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3-08-15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之所以能成功调解,主要基于如下方面:1.庭前作了很多准备工作。本案调解书当庭向双方送达,按规定30天公告期满后,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正式生效。绿家园诉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一案,是多方力量协同共进的一案。本案能够基本按原告的诉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还得益于福州市林业局为案件审理和执行提供了专业支持。......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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