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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家园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集:法庭调解和程序规定

【摘要】:本案立案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相关诉讼程序材料进行送达。

原告福建绿家园与被告创世纪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系由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提起,是福州市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立案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相关诉讼程序材料进行送达。并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上,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有很强的调解意愿。庭后,经法院组织,双方就生态修复内容、如何补种复绿、验收等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被告于2018年4月30日前,按照《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并结合连江县林业局执行的造林技术标准和要求营造 145 亩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林木胸径3厘米以上,并经连江林业局验收合格。

2.从 145 亩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验收合格之日起,被告按照《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并结合连江县林业局执行的森林抚育技术标准和要求抚育管护3年,并经连江林业局验收合格。

3.被告不享有145 亩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种植林木所有权。

4.由原告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145 亩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进行造林设计。设计文件作为被告营造、抚育管护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并作为连江县林业局验收、原告现场检查的依据。造林设计费或者专家费由被告据实承担。

5.被告不能按第一项营造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并经连江林业局验收合格,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0万元。被告不能按第二项抚育管护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并经连江林业局验收合格,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上述款项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公共生态环境修复。

6.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应从2018年起,在每年6月、12月,向法院及原告通报营造、抚育管护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的进展情况,并接受原告及社会监督。原告有权随时到现场检查营造、抚育管护生态公益林或重点区位内的集体商品林情况。

7.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5万元、差旅费5万元、调查费5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9 200元,由被告负担。

8.原、被告同意本案调解书由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