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绿家园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集:案件起诉过程材料呈现摘录

绿家园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集:案件起诉过程材料呈现摘录

【摘要】:二支持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支持原告起诉。

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于2017年3月12日前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并结合当地林业行政部门执行的造林技术标准和要求异地恢复71.8亩林地,对林木按照《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并结合当地林业行政部门执行的森林抚育技术标准和要求抚育管护3年(管护时间从71.8亩林地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不能在第一项指定的期限内异地恢复71.8亩林地,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暂定100万元(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

三、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暂定150万元(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公共生态环境修复。

四、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实际支出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专家咨询费、律师服务费、工作人员和律师差旅费等。

五、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摘录):

2009年9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连江县丹阳镇坑口村田螺岗、高坑林地,非法勾挖平整土地,并修建办公楼及养猪场棚等建筑物。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连江县丹阳镇坑口村宝山下长垅山养猪场即被告占用并造成71.8亩林地被严重毁坏,无法恢复。被占用林地种类为经济林果园和一般用材林。以上事实有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14)林鉴字第40号]、连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连刑初字第349号]等证据证实。

根据《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一般用材林和部分经济林,兼顾生态保护调节、生态文化服务或生态系统支持功能。上述功能属于生态服务功能。根据原告宗旨和业务范围,原告有维护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不受损害的责任和义务。

本案中,被告未经批准改变林地用途兴建养猪场,造成71.8亩林地无法原地恢复,破坏了森林生态服务功能,造成生态服务价值损失。原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等规定,特向你院起诉。二支持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支持原告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市林业局支持起诉意见

根据《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一般用材林和部分经济林,兼顾生态保护调节、生态文化服务或生态系统支持功能。上述功能属于生态服务功能。因此,本案被告未经批准改变林地用途兴建养猪场,造成71.8亩林地无法原地恢复,破坏了森林生态服务功能,造成生态服务价值损失。

我省森林资源丰富,林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违法行为人乱砍滥伐、侵占林地的形势依然严峻,需要运用更多的法律手段来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贵院受理的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对福州市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侵权责任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单位将在以后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提供以下支持:

一、指导所在地连江县林业局编制《森林植被恢复方案》,选择确定宜林地及协调异地种植工作。

二、指导所在地连江县林业局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福建省《造林作业设计技术规程》(DB35/T641)、福建省《造林技术规程》(DB35/T84)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规定,对修复结果进行验收。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