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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责任-时代责任 绿家园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集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第342条、第34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结合控辩双方的事实与证据,法院对双方争议焦点综合评判如下:关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林某提出“指控事实不清楚、被告单位经营管理主要是原法人代表林某建(已故)负责”的意见以及被告单位辩护人严某伟、郭某颖提出“被告单位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被告单位依法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无需使用严厉的刑事手段追究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是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涉案的土地性质为山场林地种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4款的规定及连江县人民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连江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确认本案被破坏的林地性质为山场林地,具有法定效力。同时,证人陈某其、陈某新、林某、林某弟、林某清、陈某凤、陈某村、单某志、林某信等人证言证明,被告单位原法人代表林某建在未经林地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连江县丹阳镇坑口村田螺港、高坑林地非法勾挖平整土地,并修建办公楼及养猪场棚等建筑物,严重破坏林地。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单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林某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毁坏农用地71.8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第342条、第34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