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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襄大公司上诉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

【摘要】: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上诉人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鄂03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住所地, 略。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主任。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3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并裁定将案件已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并由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下发的《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意见(试行)》(鄂高法办[2017]237号文)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5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通知》(鄂高法办[2015]12号文)即行废止。既然十堰中院引用鄂高法办[2017] 237号文,那么该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让一般公众了解,最少让法律从业者了解,以便准确地为当事人服务。但是,截止到现在,上诉人穷尽一切手段,也只查询到鄂高法办[2015]12号文,而查询不到鄂高法办[2017]237号文,同时也未查询到鄂高法办[2015]12号文废止的相关文件,所以鄂高法办[2015]12号文还是生效的。

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31日